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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18 02:27:52 责编:小OO
文档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没有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维权的重要依据,建议职工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一、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1、工伤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没有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热线电话咨询一下。

二、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机关或人民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鉴定其实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工伤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以后,职工本人的伤情稳定下来以后,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维权的一项重要依据,不管过程有多么繁琐,建议大家都最好要做一下。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鉴定实际上没有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病历材料、身份证明等。根据具体操作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事前咨询热线电话。工伤鉴定还需要提供工伤鉴定申请表、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在特定情况下,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维权的重要依据,建议大家都尽量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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