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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不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2024-07-18 02:57:41 责编:小OO
文档


该案例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过户手续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若出卖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可以采取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措施,请求强制对方完成过户手续。在本案例中,滕某、徐某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滕某、徐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但在房价上涨时需要追加房款配合协议执行。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出卖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转移。

法律分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若出卖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对方完成过户手续。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例介绍:出卖人违反约定拒绝转让房屋所有权,称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13日,鲍某、滕某、徐某三人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意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出售给鲍某,房屋价格为人民币58万元(下同币种)。由于争议房屋为安置房,不可能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依法可以转让时,滕某、徐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包某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了价款,并同时收房装修。现在,根据国家,有人认为房子可以转让,鲍某和滕某协商办理转让事宜。但滕某提出,由于房价不断上涨,需要追加房款配合协议执行,否则不允许过户。原告主张: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该房屋不具备转让条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出卖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转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现鲍某已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两被告,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房屋产权转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针对被告提出的争议房屋自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不符合转让条件的论点,认为,根据规定,争议房屋已符合转让条件。基于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房屋依法可以转让时,将无条件履行义务,故两被告认为争议房屋不符合转让条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的支持。两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房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说: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不愿意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买受人要求仍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上诉强制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登记权利人取得胜诉判决书后,可以自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对方履行合同后义务。财产不转让,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并不真正属于买受人。基本上对原业主没有伤害,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没有产权。因为买受人不拥有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利,他将丧失该房产的使用权。同时,原房主可以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秘密卖给第三人。至于持出卖人房产证的买受人,出卖人也可以凭借其作为房产所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补办手续,然后再重新申领新的房产证,买受人手上的房产证将失效。

如有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律师,请卖方配合。出卖人不诚实不愿配合的,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据向房屋所在地基层起诉。如果买方提交的证据准确、充分,起诉书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并适当引用法律规定,将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因此,买受人可以聘请律师,在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请求对方办理所有权转让。出卖人拒绝转让所有权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卖人可能会在合同生效后拒绝过户。针对这种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出卖人拒绝过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因此,如果出卖人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拒绝过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如果买受人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买受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拒绝过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总之,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拒绝过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结语

结语: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对方完成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如果出卖人不诚实不愿配合,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据向房屋所在地基层起诉。因此,买受人可以聘请律师,在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请求对方办理所有权转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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