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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管辖
2024-07-18 00:17: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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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一方是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一、老公和小三一起生孩子怎么办

1、对方出轨起诉离婚要选择适格的管辖: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具体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2、对方出轨起诉离婚,可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二、我国厦门起诉离婚在哪里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其它特殊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三、军人如何诉讼离婚,管辖有哪些

军人如何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提起离婚诉讼,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会进行立案。

军人诉讼离婚的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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