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规定
2024-07-17 23:48:20 责编:小OO
文档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1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系列免责规定,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时的过失;火灾、天灾;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等等。《海牙规则》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规定也与此类似。因此,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