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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碰撞至船上现金受损是否属于赔偿的范围?
2024-07-17 23:46:06 责编:小OO
文档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专注处理海事海商、航空陆运等物流法律纠纷17年】

船舶碰撞所可能产生的损害类型比较众多,例如,两船相撞导致一船沉没,经救助,船上旅客生命安全无碍,但是其随身携带的10万元现钞却因碰撞而沉没入海。这里所涉及到的问题是,当船舶碰撞事故导致受害船舶上的现金遭受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船方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观点: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对损害范围和计算方式已经做出了明确了规定,其中指出“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即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尽管如此,但这并非意味着船舶碰撞至船上现金受损就当然的不属于赔偿范围,其关键要看这个“现金”是一个什么样属性的“现金”。

案例:

在原告何某生与被告临海市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201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认为:“在船的备用现金及个人生活用品可以纳入到赔偿责任的范围之中。‘苏启渔04827’轮系渔业捕捞船舶,在启东保养后需出海进行捕捞作业,船上有备用现金及个人生活用品应属合理,原审酌情认定备用现金3万元和个人生活用品1万元。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所指不予认定之货币损失应指归属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之货币,而原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之现金损失系船舶之备用现金,性质上显有不同,故被告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海事海商律师总结:

在这个判决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关键信息:备用现金与旅客个人的贵重货币在属性上是不同的。备用现金,是指为了船舶日常营运和船员个人生活所必须进行储备的若干金钱,其数额不会过大,且仅以满足生活和简单交易之需要。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的备用现金只有3万元,数额不是很高,符合这一特征。然而,旅客个人贵重金属和贵重货币往往价值含量巨大,且很多为奢侈品或大额储蓄所用,本身携带至船上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损失,就很难再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是,在相应的损失中,究竟如何很好的划分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实际上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在这一点上,对此享有相应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主观赏上能动的进行决定。作为辩护人应当对这两点属性之间进行一个很好的区分,在结合(201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7号对相应现金上的损害进行一个良好的认定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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