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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2024-07-17 23:49: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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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的原创作品,律师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一个原则,是解决因船舶碰撞而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之时所面临的关键性问题。我国《海商法》之中并没有对这一原则进行系统的铺展和陈述。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精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之一即是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所谓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应该对受害方因船舶碰撞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直接损害赔偿原则在《1985年碰撞损害公约》第五条中有着明确的体现。根据第五条的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碰撞直接造成的损害方可追偿”。这里的最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是“直接损失”。

海事海商律师认为,把握住“直接损失”需要掌握住以下三个关键字眼:直接、立即、可预见。

1、直接。所谓直接,是说损失必须是由于碰撞直接导致的,那些跟碰撞行为之间毫无因果关系的缘由所产生的损失不能因此而获得赔偿;直接损失主要强调的是碰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损失是不是由碰撞而直接(大概率)导致的,否则就无需赔偿。

2、立即。所谓立即,是指损失必须是因为碰撞行为所发生的即刻的后果,受损方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损失有时不是即刻的,例如,因碰撞而耽搁在途中或处理纠纷过程时所导致的产品行市下跌或者因处理船舶碰撞事故而失去了某个重要的投资或经营机会,这些差价损失不是立即的,因此往往难以进行索赔。立即产生的后果包括了碰撞产生的船货损失、人员伤亡、修理救助、拖航、打捞费等相应的损失,而上述提到的机会损失以及相应的抽象性损失是不予考虑的;

3、可预见。所谓可预见,是损害的发生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可预见”本身与“立即”是相对应的,例如因船舶碰撞导致运费损失、船舶碰撞使船舶沉没之后,渔船无法出售同等品质的活鱼而产生的生产损失等等,这些损失与“机会损失”或称“契机损失”是相区别的,而是实在的利益丧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作为可以预见的损失应当要由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一方负赔偿责任。

对于产生直接损失,如果在可以恢复原状的情形下,负有责任一方应尽可能的恢复原状,并尽力的采取救助措施保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也有着直接和明确的体现。除此之外,《1985年碰撞损害公约》第三条也强调了恢复原状的重要性,这一措施值得实务界予以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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