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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保全程序的构成要件
2024-07-17 23:41: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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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行为保全构成要件,是指民事行为保全程序的构成应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行为保全的构成应具有以下要素:1.申请人须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通常而言,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当事人才享有提出行为保全的权利,除此之外,案件的之外的其它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得申请行为保全。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我国立法设置行为保全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很大的争议或处于不清晰状态,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就显然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或者说可能遭受败诉,虽申请人提供了必要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对弥补实际损失只起到了适当的作用,但对可能造成的间接影响和损失就可能无法得到弥补,极大地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从而破坏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一般不宜对法律关系不够明晰的诉讼案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尽量慎用。3.有作出行为保全的必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人民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虽有影响但不会导致执行不能,人民可以不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4.应当提供担保。我国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规定赋予了人民有自由裁量权,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责令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但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可裁定驳回其申请,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原则,不提供担保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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