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包括: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起诉离婚;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为非文职人员;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为非文职军人,非军人方提出离婚诉讼;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辖。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或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
(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
拓展延伸
如何处理原告所在地管辖诉讼离婚案件的情形
在处理原告所在地管辖诉讼离婚案件的情形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首先,将会核实原告的所在地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并确认是否符合管辖条件。其次,将会审查原告提出的离婚事由和证据,评估其是否构成离婚的合法依据。同时,也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尤其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关注。最后,将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结果。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将核实原告所在地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并评估离婚事由和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关注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特别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关注。最终,将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