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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呢
2024-07-17 23:44: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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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但离婚诉讼中,被告存在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几种情况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一、诉讼的管辖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地及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二、起诉离婚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诉讼离婚需要原告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三、家住上浦许昌路到哪里办起诉离婚

家住上浦许昌路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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