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资合同中的反诈骗条款属于约定不当得失效条款,因此不能适用于违约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霸王条款、捆绑销售条款等不公平条款均为无效条款。条款一旦被视为约定不当得失效条款,其内容将不具备合同效力,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也不应受到制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捆绑销售,禁止霸王条款。”强制性条款应当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载入合同,并在文字格式、字体加粗、下划线、颜色等方面与其他条款加以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制造欺诈、威胁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错误泥石流假设陷阱、恶意瞒报情况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旨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基于民事法律的原则而纠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依照各方意思表示或者交易习惯,还有没有订明的事项,应当按照通常的做法和诚信原则确定。”由此可见,投资合同中的反诈骗条款若不具备公平、合理、诚信的特征,也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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