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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监狱脱逃罪犯仍在逃 脱逃罪如何处罚?
2024-07-18 03:20:0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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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脱逃一事持续引发关注。10月27日,南都记者从吉林市获悉,目前朱贤健暂未落网,警方仍在全力搜捕中。据吉林市10月2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为躲避抓捕该人可能采取更换衣着、化妆等方式改变其体貌特征。

此前报道,10月19日,吉林监狱发布悬赏通告称,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脱逃,目前下落不明。朱贤健,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高160cm,主要特征:单眼皮,瓜子脸,小眼睛,逃跑时身穿监狱劳动服,内穿深色线衣线裤。注:该人无户口信息。

通告显示,请广大群众注意发现并积极举报,凡是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十万元;凡是提供线索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十五万元;凡是知情不报、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10月20日内蒙古通辽市发布的协查通告中,对逃犯朱贤健的着装描述已与此前吉林监狱通报中有所不同。

通辽市通报称,经查,朱贤健有较大可能逃窜到邻近的地市。其外貌特征如下:身高1米65左右,穿深色夹克,下穿深色裤子,脚穿白色旅游鞋。衣服、鞋子均特别破旧且不得体,衣服鞋帽明显偏大。随身携带一个长约50公分、高约30公分的棕色行李袋。

一份落款为吉林市10月2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朱贤健脱逃时外着号服,内着深色监狱统一线衣线裤,手中携带一绳索。为躲避抓捕该人可能采取更换衣着、化妆等方式改变其体貌特征。

通告称,请广大群众对外来人员、打工外出闲置房屋、地窖、柴草垛、仓房、废弃房、废弃矿井、山洞、窝棚、涵洞等易于藏匿的部位,注意发现线索并积极举报。

10月27日17时许,吉林市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确认,上述悬赏通告属实,逃犯朱贤健目前暂未落网,警方仍在全力搜捕中。

此前有消息称朱贤健有可能藏匿于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王相村附近。10月27日,多位王相村村民告诉南都记者,连日来确实有大量警力在进行搜捕。“来不少警车来查,说是目标在这边,也不知道跑哪去了。”

脱逃罪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脱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脱逃的场所既可以是看守所、监狱,也可以是其他临时关押场所或者押解的交通工具;

其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第三,认定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为准,已逃出的是既遂,未逃出的是未遂。如果行为人只逃出了监管设施但没有逃脱监管人员的控制仍应按未遂处理。

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等。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处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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