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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入狱的本质区别
2024-07-18 04:02:56 责编:小OO
文档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坐牢即服刑,属于刑事处罚。看守所是羁押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负责保障安全、教育和管理。拘留所是依据行政拘留处罚条例设置的羁押场所,负责羁押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最多拘留15天。两者在管理机关、司法任务、关押人员和期限等方面有区别。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和入狱的区别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坐牢:即服刑,属于刑事处罚。在人民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后,犯罪嫌疑人就转变为罪犯。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在管理的机关,承担的司法任务,关押的人员,适用的情形,关押的期限等方面有区别,具体的区别如下: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是个中转站,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有个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暂停留———要么很快释放,要么很快判刑转往监狱服刑了。看守所是各级机关(含机关)依法设立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它的职责是担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执行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它的主管机关是相应的机关。人民在看守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

拘留所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结语

刑事拘留与入狱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后者是刑事处罚。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入狱则是在人民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后,将其转变为罪犯并进行刑罚执行的过程。看守所是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负责保障安全、进行教育和管理人犯的生活。拘留所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的羁押场所,负责羁押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两者在管理机关、司法任务、关押对象和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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