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2024-07-18 03:54:07 责编:小OO
文档


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备案。

第四条由县、市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县、市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县、市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县、市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第十条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