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挖掘石头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024-07-18 04:11:44 责编:小OO
文档


农民偷挖矿区石头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重要矿区采矿,或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的行为都属于违法采矿,将面临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罚款。对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合法设立的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情况。

法律分析

农民偷挖矿区石头是违法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属于违法采矿,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农民挖掘石材资源的法律规定及责任承担

农民挖掘石材资源的法律规定及责任承担是一个涉及到资源开采和法律约束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在挖掘石材资源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首先,农民需要获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严禁非法挖掘。其次,农民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挖掘过程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此外,农民还应注意保护文物和历史遗迹,避免破坏文化遗产。如果农民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农民在挖掘石材资源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农民挖掘矿区石头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重要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的,将面临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农民在挖掘石材资源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文物和历史遗迹,避免触犯法律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2017修正):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通知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