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 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德国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是19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此后,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逐渐形成。因此,探究其历史地位及影响的具体内容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及具体内容,探讨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关键词:1900年 德国民法典 历史地位 影响 立法技术 制度创设
契约自由 成文法 德国法系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消除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德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德国统一以前,各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为纷繁复杂;此时,德意志第二帝国境内存在着以下四个法律区域:普鲁士一般邦法适用区域、法国民法典适用区域、萨克森民法典适用区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区域。这种局面严重阻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14年,海德堡的法学者蒂伯特发表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这篇纲领性文章,强调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对德意志民族自我认识的意义。然而,萨维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贯彻。对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的计划,首先在政治上由于统一国家的努力而受到激发。国家统一的推动者认为,应当把民法典理解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因为法律的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统一。
1874年,第一委员会受命为德意志帝国起草第一部民法草案。它的成员包括著名的罗马学者伯恩哈德·温德沙伊德。13年后,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附有“理由书”的草案,1888年公之于众。16年,最终的草案文本由帝国议会通过,德国民法典遂告诞生。从做出决定到最终的草案文本被通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前后费时22年多——从1874年到16年。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第一天的施行,标志着德国在私法领域实现了法律统一。
《德国民法典》共分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2385条,另附施行法31条,其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自由是指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平等则表现为公民在私法上的地位平等。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①
(二)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有显著的进步。
人们常说,《德国民法典》虽然说是19世纪之子,却并非20世纪之母。一般说来,大多法典都只是对过去或当时制度的归纳整合,反映当时的法学状况,而很少有法典能为将来的新事物、制度的发展做出囊括。②所以苛求《德国民法典》的预见性和所谓的先进性并不妥当。而且就《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的成就,一直受人称道,并远远高于《法国民法典》。这种成就表现在:在大的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在规定方法上,采取适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语方面,名目做到精确一致。法典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国民法典》,“倾向于使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倾向于创造抽象的语言和技术意义的表达方式。”③所以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一种严密的体系作为来确定其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德国民法典》采用合理的源自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制体系。这五编的排列是演绎式的,即由抽象概括的原则出发,逐步走向具体。先是总则,这里面均是概括性的规定,而后债、物权、亲属、继承,都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在编以下分章、由章而节,也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远胜于《法国民法典》,这也是其能获得和《法国民法典》相互匹敌的地位的原因。 综上,西方法学界认为 ,《德国民法典》在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三)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统一了德国法制,为德国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准则,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其次,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它能够历经一百多年,仍然被德国所沿用,足以证明它对德国的重大影响。实际上,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靠逻辑力量和立法质量取胜的民法典。
此外,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 。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例如,1929年至1930年的中华民法典就将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直接“拿来”,为己所用。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更令重视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学者为之倾心,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效仿德国民法典而设置总则编,将诸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等概念加以概括规定,使之也适用于分则各编。其次,德国民法典不仅对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德国民法典甚至对于战后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产生了影响。
从我们中国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更为密切。从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也从德国民法吸收了较多的营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5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5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5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某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至于在,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法,以及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与公司法等方面),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①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7-318页
②王卫永:《论民法典之构造—以法律价值为视角》,中国私法网,2006年9月
③(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参考文献:
1、《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谢怀栻:《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