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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17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2025-10-05 23:00:26 责编:小OO
文档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01_Ⅶ和GF11_Ⅲ同步调整。

6.修订《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增设“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统计项目。同时,“代理代销业务”的填报方式由“当月发生额”改为“当年累计发生额”。

(三)新增和修改报表(机构类)

1.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

2.新增《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

3.新增《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

4.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

5.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季报)》

6.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四)填报说明调整

1.修改《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填报说明,删除G11_Ⅱ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2.修改《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填报说明。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问答,对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

3.完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的填报说明,强调和明确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归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填报要求。

4.明确《G01资产负债统计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与央行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填入“13.8买入返售资产-银行”,与央行进行的卖出回购交易填入“31.8卖出回购款项-银行”。

二、报表报送要求调整

(一)报表适用范围调整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邮储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

4.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三张报表仅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填报。

5.从2017年起,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恢复报送《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外资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恢复报送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6.从2017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开始报送《G19/GF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

7.从2017年起,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报送《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填报机构范围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2。

(二)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调整

1.《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

2.《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半年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半年后40日。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

3.《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按季度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8日。

4.《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月后7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5.《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6.《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具体时间为月后7日。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要求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1。

2017年法人及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各期报表的上报和审核时间见附件3。其中,2017年1月月报的报送时间延后至2017年2月10日。

三、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7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补报2016年年末数据。

(一)需要补报的报表

1.补报《G06理财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2.补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进行补报。

3.补报《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4.补报《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并表口径)。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补报。

5.补报《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境内口径)。

6.补报《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二)补报时间

2016年末境内、法人和并表口径报表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补报,2月17日前完成审核。

四、其他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高度重视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落地实施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理解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内容,及时更新数据标准和推动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强对投资、理财、表外、信贷资产转让、跨境并购等业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答疑平台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优化数据管理架构,避免数据统计的分割化和碎片化。强化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整合作用,从全行层面进行统一把关,避免出现相同或近似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而导致填报标准不一致问题。同时,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更加充分理解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准确地反映填报要求。

(三)做好跨期校验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数据。2016年,银监会建立了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告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7年该项工作将会延续,相关机构应提高信息挖掘的深度,深入分析异常数据波动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加强数据的跨期校验,对于异动较大的数据,分析具体原因,对出现的数据差错应及时改正,如不属于数据差错,应及时向主监管员说明情况。

(四)尽量减少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差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基本一致,避免存在较大差异。

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并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报表报送工作,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相关监管人员应充分运用多层次报表审核工具,包括表内表间校验关系、跨期审核等,严把报表质量关。同时按照《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区域特色报表的备案工作。

年 月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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