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2017 年原保险保费收入 36581.01 亿元,同比增长 18.16%,赔款和给付支出 11180.79 亿元,同比增长 6.35%,资金运用余额 149206.21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42%,总资产 1674.37亿元,较年初增长 10.80%,净资产 18845.05 亿元,较年初增长 9.31%。这说明了,国民的保险意识逐渐觉醒,我国的保险密度日渐上涨,保险深度也在一步步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保险,参加保险;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为我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保险业各项重要数据指标都保持着稳步增长,该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
在外国的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每年的保费可达当年 GDP 的 10%左右。而我国与之对比起来,2017年,保费占当年 GDP 为 4.42%,比上一年高 0.26 个百分点,已达到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平均水平。但是我国的人均保费已从当初的 10 元,变成如今的 2631.58 元,发展也十分迅速。而发达国家的人均保费是 2500 美元以上,两者相比较起来,我国的人均保费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差距还是十分巨大。说明了,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以及国民保险意识淡薄。
(二)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保险公司分布不均,尤其是西北地区更是缺乏,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总部落座在北京、上海等沿海发达城市,其总部落座子北京等沿海发达城市就有三十多家。虽然说在其他内地城市也有设立分部,但分部的规模较小,经营不够完善。所以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业的分布不协调、结构不完善,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主要对于保险市场的关注在于直接保险市场,对于再保险市场关注较少。而再保险市场可以充分对风险进行再分散,减少了投保人的风险。同业之间的信任度不高,竞争激烈,导致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拖累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为此,我国应该给予重视,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提高整体效率。
(四)国民对保险信任度不高
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也跟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中国人忌讳谈风险,谈保险,这使得保险业在我国发展速度缓慢。而除此之外,还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监管不到位,有些销售人员为了业绩而存在了欺瞒、诱骗投保人的现象,导致一旦出险,得不到理赔或者理赔效果不满意,这样就造成保险业口碑差,国民不信任保险。
较之国外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中国保险业当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国民对保险也信任度不足以及各个公司的保险产品大同小异等方面。而其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为突出,大大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投保人会利用信息优势,做出逆向选择或者做出不良行为造成道德风险影响;另一方面,保险人凭借着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为谋取私利,误导投保人盲目进行投保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分析
(一)高风险人群偏好保险
逆向选择是由买卖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出来的。在保险市
场,我们可以把投保人分成两类,一类是高风险的投保人。另一类是低风险的投保人。当这两种人都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是无法清楚的知道这两种人,哪一种是高风险的,哪一种是低风险的。而高风险的投保人往往会为了顺利投保而故意隐瞒信息,保险公司在无法鉴别投保人的风险偏好时,只能根据所保标的可能发生的平均损失,对该组所有的风险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也就是说,不管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如何,保险公司对这一风险所收取的保费相同,这对于低风险的投保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保费对于低风险的投保人来说太高,不值得购买该保险产品,所以这些低风险的优质投保人就会退出保险市场。一旦这些低风险的投保人退出了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上就会剩下了高风险的投保人,这样的话,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提高,所承包风险的平均损失就会增加。保险公司为了能够不亏损,就必须获取更多的利润来填补损失,于是保险公司只能是提高保费。但是这样,显然就会让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恶性循环便由此产生。
投保人为什么会做出逆向选择的呢?这是因为,我国国民没有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保险意识淡薄,以及高风险人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导致了保险市场上低风险的投保人退出,剩下的都是高风险的投保人。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大多数的国民不愿谈及生老病死,相对比起西方人,中国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要高得高。按道理来说,国民对于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避免风险的意愿更强才对,但事实上,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受限于国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一定的历史问题,参与保险的更多的是风险偏好者、有健康问题的以及想要通过保险受益的人。所以,在近十几年以来,国民的保险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就总体而言,投保人的风险质量问题仍然堪忧。
不仅投保人本身有问题,而且我国保险公司也有一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还比较低,风险识别系统不够完善,这些导致了我国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加剧。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著且无法被消除。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获取投保人的完整信息,以此来缩小信息上不对称的差距,从而选择合适的投保人进行承保。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风险识别系统不够完善,并且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会忽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也导致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二)有保险的人更容易发生风险
道德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道德风险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是投机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通常会犯的道德风险有:一是当签订保险合同后,当风险发生时,不阻止损失扩大或者是降低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二是当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故意为谋取保险金而制造事故。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行为表现为有意识的骗保骗赔行为、滥用保险、投保后防灾防损意识降低。
主要是由于个体的利己性和投机性。人性总是利己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
人们会选择能够实现自身效益最大的方案。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这种针对自身效益的追求,往往有利于社会和个人的发展,不损害他人效益的自利性行为是正当的。但是在现实中,个人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往往相依相存又有矛盾冲突。在社会总利益和总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一个人利益的增长或者成本的减少,通常是由于另外一个人的利益的减少或者成本的增加。这样的话,只要在经济活动中,个人的行为在不违法犯罪,即使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人们通常往往会拒绝承担与其利益无关的义务。所以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不违法犯罪的条件下,人们会做出道德风险的行为。这是由于人性的根源导致的。
除此之外,保险的风险转移职能,也会诱发人们做出道德风险的行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风险转移,实现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然而风险转移必然会带来道德风险。这是因为一开始由于风险是自己承担的,投保人就会付出巨大的努力使风险不会产生或者是风险损失降到最低,而一旦风险转移之后,投保人就只愿意付出最小的努力来进行防止风险。当个人行为的社会利益大于社会成本,而个人利益小于个人成本时,个人没有激励采取该行为。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制定虚假的高额保费
不止投保人会做初逆向选择,保险人也会做出逆向选择。在保险产品的价格、
特性及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等各方面上,保险人比投保人更加占有利地位。
这体现在过高的费率。即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的比率过高,而这往往是因为保险人上调了保费导致的。保险人为了保证公司盈利以及获得更多的利润,所制定的费率无法真正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也就是说会夸大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的严重性,这样的制定出来的费率会高于真实的费率,这其实就是在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产品的价格是通过费率来反映的。在现实中,保险人是保险费率的制定者,通过大数法则,以及长期经营累积下来的经验,总结得出某一类风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再加上一定的风险附加比率,制定出最终的费率。费率的制定是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同时这一过程又有很大的不透明性。保险人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改变,即是提高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经过这样的改变后,新的费率将高于真实的实际费率,投保人多付出了不必要的、额外的费用,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保险人的逆向选择。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跟保险人签订的,在我国投保人将面临着,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挑选合适的,这往往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性,而一般人是不可能具备的。投保人只能从公开发布的信息中知道保险条款、保费、赔偿金等等这些比较中立的信息,无法对比出其优劣性。而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发放速度、审核制度、偿付能力、公司的财务状况等信息不得而知。因此,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险人提高了逆向选择的便利。而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往往都是听从他人的建议来选择,带有盲目性。
隐匿信息,虚假宣传。有时候保险公司会为了获取大量的客户,利用其专业性来骗取客户购买保险。比如只提最大的收益率,称是其稳定的收益水平,不提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明显的在误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
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而制定的高额费率。不管投保者的自身风险质量如何,只要是进行了投保就能先赚取保费,而后进行投资收益,弥补出险时带来的损失。其次,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一场博弈,而保险人收取大量的保费,将风险平摊在众多人身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风险也就降低了。就我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有限,而投保人数量巨多。当保险人做出了欺诈投保人的行为,投保人只可能选择换另一个保险人,而保险人失去了这个投保人,其损失之小可忽略不计,仍可以继续保险欺诈下一个投保人。只要当保险人欺诈的收益大于讲信用的收益时,绝大多数的保险人都会做出欺诈行为。而这保险市场上,大多数保险人是不守信用的,进行欺诈行为,获得大量利润。在竞争中,那些讲信用的保险公司就会因守信用而付出高额成本,使得利润缩小,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讲信用的保险公司要么是破产倒闭,退出市场,要么是被迫变坏,即是与其它失信的保险人一样提供劣质的保险产品,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保险市场将遭受严重破坏,甚至消失。
三、发展建议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保险业中显著且客观的问题,既无法避免,也无法消除。保险本身的职能以及其分散风险的作用,决定了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的。投保人的不规范行为和保险人的唯利是图行为给保险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投保人购买了保险之后,降低了对风险的警惕性,甚至是为了拿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保险;或者是,保险公司为了高盈利,制定高额的保费,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于是,便提出了以下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
(一)投保人要规范自身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中,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保险人、保险业带来严重的
负面影响。一方面,保险人会因赔偿金的增多可能会面临破产,其次,因其他投保人的平摊费用的增多,打击了这些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会触及保险公司的利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破坏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保险常识,提高国民的风险质量水平和责任感,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不滥用权力,不钻合同漏洞,认识到违约侵犯他人的危害,从而能够遵守保险条约,履行自身义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预防保险投机行为的本领。保险公司员工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本领,还要辨别投保人的素质,往往主动积极的投保人自身就有问题,不能因为一时之利而损害公司利益。
3.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理赔程序。只有当理赔成本高了,投保人才不会轻易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而当理赔条件宽松,投保人可能就会做出自利性的行为。
4.保险同业中加强合作,建立投保人个人信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由于信息的滞后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会受到侵害。当一个有健康问题的投保人被一家保险公司拒保之后,到另外一家保险申请保险,但是该保险公司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就会承保。我们知道,被拒保的原因常常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投保人自身有问题,不可承保。而一家保险公司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同意承保了,这样的话,就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而如果现实了投保人的信息共享的话,这种现象就会得到改善。
5.保险公司要主动和执法部门合作。现如今,有一些不良的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故意进行欺诈行为。为预防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辨别分析能力,从源头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可以与司法部门合作,聘请专业的同志来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预防保险欺诈的技能。当保险欺诈案件发生时,保险公司要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要依法追究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决不让任何一个保险欺诈者逍遥法外。
(二)保险人要合法有序经营
1.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保险公司要定期公开披露公司信息,不仅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而且要符合公众的需求。信息披露方式要让公众方便快捷的查阅,其主要途径:如指定的报刊和自己公司网络主页等等。对于那些有利益相关的信息要及时发布,例如与公司有关的最新理赔事件、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重要事件等等。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是由第三方进行专业评级,评级机构利用公开披露信息和其他途径知道的消息来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这样有利于信息透明化、有利于降低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有利于规范企业合法有序经营、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由保险人向代理人收取一定的信用保证金,通过惩罚制度,提高欺诈成本,
以此来降低代理人做出欺诈的行为,使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为如果一个长期的保险从业代理人,从理性来说,为了保住工作,追求职业生涯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当惩罚高于今后的收益时,代理人就不会轻易做出错误的行为。
3.保险费率的合理制定。费率厘定要符合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时,不仅要对投保人负责,而且要对保险市场负责。不可盲目竞争,也不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4.适当减少代理人的。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代理人有太多的权利,这样会滋生代理人犯罪的可能性,减少代理人的还有助于树立公司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在实际中,保险人要倍加关注出险率低的险种,适当减少佣金,并着重监督此类业务代理人。
5.保险人要提高自身职业素养,有道德操守。不能恶意竞争,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投保人。
(三)保险市场要有良好的坏境
1.有责任有义务监督保险人进行信息披露。并对保险公司的披露信心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违规造假的信息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在保险条款方面,各项条款都是由保险人制定的,这需要其高度的专业性,普通民众对其不够了解,容易造成误导。保险监督部门应该对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进行审查,由恶意的条款应令其改正,使投保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2.健全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惩保险失信行为。随着我国保险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出具成型,但仍又不够完善的地方。需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积极的环境,使保险业健康发展。
3.大力发展网络保险。网络保险不仅能减少保险参与者的成本,而且能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交易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解决保险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在网络上,信息更加透明化,信息传递的速度更快更便捷,有利于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也是网络保险自身的优势。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最新的保险资讯,有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网络保险的发展,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4.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现如今,国民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保险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对于保险的了解又不够彻底。人们购买保险时,更多的是带有一定的盲目跟从性,不能购买到与之相匹配的保险,这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而引发的,而保险中介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要所有人现在开始学习保险知识,之后再给自己购买保险,这样的办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保险中介掌握着专业的、系统的、全面的保险知识,有助于消除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知识差距。从某些方面来说,保险中介是在出售服务和知识,更容易被保险参与者接受。但是,有些人对于保险的不认同,恰恰是由于保险中介在从中捣乱,误导销售、捆绑销售、吃回扣、高手续费等乱象时有发生。要建立健全的保险中介体系,推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使保险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管理着各个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出现违规失信的行为,就会被行业协会处罚和排斥。同时,协会也服务于保险公司,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有助于保险公司的积极发展。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