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申报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申报承担单位为院属单位或与甘肃省科学院有合作关系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体系分为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
——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
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技管理与信息化发展、科学技术匹配奖励)等组成。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由工业应用项目、农业应用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其它项目(专利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产业化技术发展项目)等组成。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包括院长办公会议、科研开发处。
第二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科研开发处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明确申报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重点支持领域等,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和产业;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计划申报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和意义;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创新性和可行性分析;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部门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不同类型项目的申报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报科研开发处受理。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处受理后,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评估报告应对申报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报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研开发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估的项目,科研开发处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将以院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发布列入计划公告。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公告后,科研开发处通知计划承担者依据批准的文件填写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的文本由科研开发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签订手续。
第十六条 任务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承担单位或计划下达部门;
(三)联系方式和起止年限;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
不同类型计划的任务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计划,任务合同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十 任务合同书由科研开发处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完成计划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计划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 接受科研开发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 填报由科研开发处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六)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七) 涉及科技秘密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项目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者,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院属各单位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科研开发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科研开发处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并可以逐年滚动,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计划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科研开发处可以视情况给与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任务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以及财务决算等,验收工作需在任务合同完成后半年内结束。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合同后,须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和数据,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经费计划决算表”,并向科研开发处提出验收申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后要在科研开发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任务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研开发处提出验收申报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科研开发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对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
(四)科研开发处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申报验收时根据计划类型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任务合同书;
(二)科研开发处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报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报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不同类型计划的材料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二十 科研开发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或邀请科技厅进行鉴定,有关专家成员由科研开发处提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计划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验收:
(一)完成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五)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计划,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报。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报。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院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结题程序。科研开发处要对结题后的计划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时,要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结题、中止或撤销时,要向科研开发处报送“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七条 科研开发处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经费,实行逐年检查、总结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院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