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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说明
2025-10-06 04:39: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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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    1

第一章 说  明(楼地面工程)    1

第二章  说     明(墙柱面工程)    1

第三章  说  明(天棚工程)    2

第四章  说  明(门窗工程)    2

第五章 说   明    3

第六章 说  明(栏板扶手工程)    3

第七章 说  明    4

第八章 说  明(油漆涂料工程 )    4

第九章 其他工程说明    4

第十章 说  明    5

第十一章 说  明    5

第十二章 说  明    5

第十三章 说  明    5

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

第一章 说  明(楼地面工程)

1.0.1  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  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  定额中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  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应按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1.0.5  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外,不得换算。定额子目含不同砂浆时,分别列出厚度,如12MM+18MM,表示底、面层砂浆厚度分别为12mm和18mm。

1.0.6  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1.0.7  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

1.0.8  弧形、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

1.0.9  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0.5㎡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

1.0.10  木地板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第二章  说     明(墙柱面工程)

2.0.1   定额中砂浆种类、配合比、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不变。

2.0.2   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

2.0.3   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不论柱、粱面与墙相平或凹凸,均并入墙面计算。

2.0.4   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的,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没有缝宽要求的,按密缝计算。

2.0.5   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6   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7   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套用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8   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2.0.9   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0.5㎡以内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0   木装饰面层、隔墙 (间壁) 、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 (板) 。装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含木龙骨、基层。

2.0.11  隔墙 (间壁) 、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材料用量,其他不变。

2.0.12  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3  木龙骨如采用膨胀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14  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15 半玻璃隔断 (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16 石材线条宽度300㎜以内套用细部装饰的“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内的,套零星项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外的,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第三章  说  明(天棚工程)

    

3.0.1 本定额除部分项目为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为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3.0.2 本定额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用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3.0.3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系数1.1)。

3.0.4 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0.85系数。

3.0.5本定额中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艺术造型天棚项目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其断面示意图见本定额附图。

3.0.6 龙骨架、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本定额第八章相应子目执行。

3.0.7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3.0.8天棚面层板缝刮嵌缝膏、贴绷带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第四章  说  明(门窗工程)

    4.0.1  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他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  本章的木门窗制作安装已综合考虑各类木种施工的难易程度,套价时不能因木种的不同而进行人工和机械的换算。

4.0.3  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的含水率为进行制,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4  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表:

项目    按宽厚尺寸比例分类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板材    宽≥3×厚    名称    薄板    中板    厚板    特厚板

        厚度(mm)    <18    19-35    36-65    ≥66

枋材    宽≥3×厚    名称    小枋    中枋    大枋    特大枋

        宽×厚(cm2)    <54    55-100    101-225    ≥225

4.0.5  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框截面以边框为准:扇料以主梃截面为准。换算公式为:(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6  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如门窗为购买的半成品,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

4.0.7  半玻、全玻木格门制作子目,是以现场人工制作考虑。如安装成品木格,则应按相应的半玻、全玻门制作子目加上木格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8  带视窗门指在门上带有一个或多个可透视固定窗,其固定窗面积每个应在0.2m2以内,如固定窗面积大于0.2m2,应套用半玻门子目。

4.0.9  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第六章相应子目。

4.0.10  门套项目中未包括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1  胶合板门子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2  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3  门窗的油漆,套用第八章相应子目。

4.0.14  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5  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6  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7  铝合金门窗安装按成品门窗考虑。

4.0.18  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19  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第五章 说   明

5.0.1 本章钢化玻璃损耗率为3%,铝材、钢材、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6%,耐力板损耗率为10%、耐候胶、结构胶损耗率为20%,不锈钢玻璃爪损耗率为1%。

5.0.2 本章除有规定之外,定额子目所用材料,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它不变。

5.0.3 幕墙开启窗部分为滑撑联动上悬窗,上悬窗的玻璃及结构胶、耐候胶已含在幕墙内。

5.0.4 本章末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5.0.5幕墙项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另行计算。

5.0.6 点支式支撑全玻璃幕墙、点支式光棚不包括承载受力结构。

5.0.7每套不锈钢玻璃爪包括驳接头、驳接爪、钢底座。定额不分爪数,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

5.0.8 光棚、顶棚末考虑皮承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支撑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发生时另行计算。

5.0.9光棚的底边如为平面弧形的,每延长米型材增加0.5工日。

5.0.10 光棚项目两个排水坡度以下的为二坡光棚,两个以上排水坡度的为多坡光棚。

5.0.11 钢水槽的防腐及其装饰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5.0.12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

5.0.13幕墙中防雷装置的联接及防雷装置的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防雷装置时另行计算。

5.0.14 本章金属型材按理论的重量计算,其包装费在材料单价内考虑。

5.0.15弧形幕墙人工乘以系数1.10,材料弯弧费另行计算。

第六章 说  明(栏板扶手工程)

6.0.1     本章定额子目在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6.0.2      压条及装饰线,均按宽度150MM以内考虑。

6.0.3      装饰件按成品考虑。

6.0.4     本章栏杆、栏板均不含扶手。栏杆、栏板、扶手子目适用于楼梯、走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

6.0.5      木、石材楼梯扶手和弯头,按安装成品考虑。

第七章 说  明

7.0.1本章子目适用于在施工现场自行制作的家具。

7.0.2各子目内的“不规则”是指含有弧形面的家具。除此之外的家具均按“规则”。

7.0.3各种家具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定额中不同时,主材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7.0.4定额中家具采用一、二类枋板材制作,如采用三、四类枋板材制作,其相应子目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均乘1.2系数。

7.0.5定额中家具使用的实木均为竣工木料,均已包含刨光损耗。

7.0.6家具高度在1.2米以外者为高柜,高度在1.2米以内者为矮柜。

第八章 说  明(油漆涂料工程 )

8.1.1本章的油漆、涂料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采用机械操作。除设计另有特殊要求外,不予调整。

8.1.2 本章除装饰线条外已综合考虑了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油漆中深浅各种不同的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子目中,不另调整。如做美术图案可另行计算。

8.1.3 本章规定的喷、涂、刷遍数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按每增、减定额子目作相应调整。

8.1.4 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画油子目按下列规定划分.

A  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2以上;

b  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1.2㎝2;

c  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2以下。

8.1.5 石膏板、埃特板、硅钙板、胶合板(夹板)等建材类的板材涂料(油漆)均可按抹灰面油漆相应子目执行。

8.1.6 本章不单独设立木扶手、线条、门窗框等油漆子目,其工程量均根据规定展开面积计。

8.1.7 附在饰面上(边)的装饰线条,当油漆和饰面同一种油漆(涂料)时,按展开面积并入饰面工程量,不按单独线条展开计算。

8.1.8 如果木材面油漆为家具外表面、门窗扇面、门窗套等部位的油漆(即人手常触摸到的部位油漆),其相应子目的人材机乘上1.08。

8.1.9 定额中木材面刷防火漆子目中,均已包括枋板材四周表面的油漆。

8.1.10 定额中油漆均为手刷,如用机械喷漆,机械费按每遍每平米0.5元计入,材料乘上1.05,人工不作调整。

8.1.11 油漆如需索色或修色可按相应每增减一遍油漆换算。

8.1.12 木材面油漆,如不做油漆基层应扣除。

8.1.13 金属面除锈是按手工除锈考虑,设计要求特殊除锈者另行计算。

第九章 其他工程说明

9.0.1浴厕洗漱台安装按成品考虑,定额已包括开孔、磨边、开槽。

9.0.2 砖墙砌体封洞适用于单个孔洞面积0.3㎡以内。孔洞大于0.3㎡时,按《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砌筑工程的零星砌体项目计算。

9.0.3 现场开孔、磨边、开槽,按有关子目执行。

9.0.4石材磨边按磨边抛光考虑,只磨边不抛光,按有关子目乘以系数0.50。

9.0.5 拆除工程按手工操作考虑。

9.0.6 拆除实心砖墙包括一般艺术形式墙、腰线、平旋、钢筋砖过梁、窗台虎

头砖、压顶线、横直方头线。拆除空斗、空心墙包括墙角、门窗洞口边和楼板底面上的实砌砖体,拆除砖柱套用拆除实心砖墙子目。

9.0.7 本章的防水工程适用于厨厕地面、室内外墙面防水。屋面和地下室防水不适用本章子目。

第十章 说  明

10.0.1  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装饰装修项目,工作面高度在1.2m以上的需要重新搭设脚手架的工程。

10.0.2  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等搭设,定额均以钢管脚手架考虑。

10.0.3  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50.5m及以上综合脚手架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

10.0.4  内墙、外走廊、阳台的外墙、走廊柱及柱的砌筑、捣制、装饰和外墙内面装饰的脚手架,高度在3.6m以内的按活动脚手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3.6m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10.0.5  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套算高度,如搭设一层,按综合脚手架高度步距执行;搭设二层以上时,按综合脚手架高度套低一级步距执行。

10.0.6  度度在1.5m以上的雨篷(顶层雨篷除外)檐口装饰脚手架,同外墙一齐搭设的,已计入外墙综合脚手架内;没有同外墙一齐搭设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10.0.7  安全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防护。

第十一章 说  明

11.0.1  本章适合于单独承包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11.0.2  垂直运输分别以人工运输和机械运输两种方式考虑。人工运输是指不能利用机械载运材料的运输方式;机械运输是指利用电梯、卷扬机及其他垂直运输机械载运材料的方式。

11.0.3  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是指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不同时,以高檐口为准。

11.0.4  单独建筑物地下室按其高度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12.0.5檐口高度在3.6以内的单层建筑物及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11.0.6  材料人工垂直运输高度按9层考虑。当层数超过9层时,以每3层为一个步距,其单价按前一步距子目价格乘以系数1.35。

11.0.7  人工清运建筑垃圾的垂直运输,按人工垂直运输砂相应子目价格乘以系数0.8。

第十二章 说  明

12.0.1  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12.0.2  本章包括施工过程中对楼地面、墙柱面等饰面面层的成品保护。

12.0.3  成品保护用料与定额选料不同时,按实际用料进行换算。

第十三章 说  明

13.0.1  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13.0.2  建筑垃圾外运,按人工装料专用运输车运输考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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