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至施工现场作业地点暂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存放至外包铁皮的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爆破器材(特别是电雷管)放置于工具箱内,雷管箱和炸药箱距离25米以上,并标志“严禁烟火”;
(二)洞内临时存放点宜选择在已二次衬砌砼部位或围岩较好、且无作业人员之处;
(三)临时存放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四)临时存放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器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2、 在运送至现场后,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当日完成爆破作业后,爆破员与施工负责人在现场共同核实爆破器材的实际消耗情况,填写当日的“爆破器材申请及消耗审核表”,签字确认后,于退料或次日领用时交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签认。
4、 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由工班负责人及时清点、退库,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截留。管库员对退库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点,登帐入库,并单独放置。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