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庆海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第04期
摘要:地质灾害评估作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法和思路进行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
1 地质环境的五大因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下称技术要求),依据5大地质因素判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其中之一达到较高等级即为该等级,5大地质因素如下:
1.1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并不是笼统地单从地质灾害覆盖面积、发育个数确定,而要综合分析地质环境因素。比如,某个场地局部区域地质灾害发育密度大,但其他大部分区域几乎不发育地质灾害,我们不能轻易下结论说地质灾害不发育、中等发育或强烈发育。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构造区域、岩性、地形特征,明确圈定同等条件下的构造区、岩性区、地形区为地质灾害强烈发育区,其他为地质灾害不发育区。
1.2 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程度
地貌事实上主要应该研究微地貌的类型和特点。很多评估者在分析地貌的时候,仅仅说明评估区属于山地地貌、平原地貌,或者再仔细点的划分为丘陵地貌、峰丛洼地地貌,再峰峦叠嶂、错落有致、连绵起伏等等胡乱描述一通,一点意义都没有。我们必须将评估区划分为陡坎、冲沟、漏斗、斜坡、阶地、河谷等地貌区域,进行逐一描述。诸如“厂房处于中山地貌区”、“K1+500~K3+500段公路处于溶蚀峰丛洼地区”这样的说法,我们认为应该进行细化:“厂房处于斜坡底部、冲沟右岸”、“K1+500~K2+100段穿越斜坡中部、K2+100~K3+300段公路经过山麓坡积裙区、K3+300~K3+500段公路跨越一岩溶漏斗”。很多专家就喜欢那种泛泛而谈的灾评报告,那样的报告看似一点问题都没有,其实没有分析到根本问题。
地形复杂程度则主要根据地形坡度确定,目前一般划分为:小于15°为简单、15°~25°为中等、大于25°为复杂,易于掌握理解,不再骜述。
1.3 地质构造、岩性岩相、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是分析的核心,它是地质构造、沉积环境、胶结条件、变质作用、风化作用等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是勘察、设计中最关心的问题。
1.4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将工程地质条件等同于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其实是一种误解和牵强。我们先看看工程地质条件的定义,它就是地质环境包含的所有地质因素,不只是岩土体特征。
“技术规范”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为不良、较差和良好三个等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事实上代表岩溶强烈发育、冲沟破坏性严重、存在软土震陷问题、存在膨胀土等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换句换说,技术要求这里所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其实是指不良地质的发育程度。
1.5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
这是我们地质调查中容易忽略而又万万不可忽略的一大因素。笔者在云南进行某公路地质灾害评估的时候,就同时遇到水电站开挖导致大面积滑坡、已建工程弃渣造成多条泥石流并损毁了多幢房屋、威胁拟建公路的现象。
对这些已有工程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应只分析其对评估对象可能造成危害的部分,不需要对这些工程进行充分完全的分析评估。在贵州遇到一个穿越采空区的公路评估,专家竟然要求把矿区完全划入评估范围、并要对采矿工艺和矿区水环境进行评价,否则不予通过,给评估者带来极大麻烦。
2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应根据“技术要求”,由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确定。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可参阅上节进行分析。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析方法参阅上节,同一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及危害范围小于10%,可认为地质灾害不发育;10%~50%可认为中等发育;大于50%可认为强烈发育。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参照《地质灾害勘查规范》,威胁人数小于3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为危害小;威胁人数3~1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为危害中等;威胁人数大于1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为危害大。
3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可以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3.1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根据“技术规范(报批稿)”,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确定。降水量指数由多年年平均降水量和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确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根据其规定的地形条件、岩土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现象、破坏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等几个因素确定。根据笔者多次计算验证,在国内多数的降雨量条件下,以上地质因素中只要有两项达到中等复杂,地质灾害的发生可能性就较大,只要有两项达到复杂,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就大。
但事实上,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灾害起单方面的决定作用,岩土性质与地质构造密不可分,水文地质与不良地质关系密切,故笔者将其进行归并,得出表3-2的结论,如果不考虑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现状评估中已经单独进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恰好与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对应。
3.2 地质灾害发生损失
预测的地质灾害往往是在某范围内可能发生,实际地质灾害是在某点发生,故其损失判定标准不同于现状评估,可按表3-3进行损失分级。
3.3 拟建项目的影响
拟建项目的影响可以作为破坏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考虑,其破坏程度大小目前却无明确定义。贵州省一般挖、填工程按表3-4进行划分。
采空区影响范围根据《煤矿矿井采矿设计手册》(1996)的安全深度计算公式估算。估算公式如下:
Hδ=M×k
式中:Hδ—安全深度(m)
M—各煤层综合作用厚度(m)
k—安全系数
但是,建议大中型填方和弃渣工程均应按破坏程度较强烈以上考虑,不规范堆放时均应按破坏程度强烈考虑。
4 其他
一般要求在建设项目可研或规划阶段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该阶段除建设规模、投资基本确定以外,建筑特征、基础形式都尚未确定。要求这个阶段进行评估,其重点就场地,从场地特点出发,说明开挖、堆填将可能发生的灾害。没有必要将每个建筑细部特征叙述清楚,某些专家要求绘制基坑大样图,事实上就是强人所难,这些内容应属勘察阶段研究的内容,评估阶段是达不到这个深度的。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主编;
[3]云南省《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
[4]1:50000《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