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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路运输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制度
2025-10-05 15:04:33 责编:小OO
文档
包头铁路运输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官方微博、微信是我院深入开展检察宣传、检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铁路检察机关与广大铁路职工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官方微博、微信的安全运行,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的相关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局、科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政治处为官方微博、微信日常管理部门,政治处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微博、微信,对官方微博、微信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未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本院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不得使用带有检察、检察官等字样的昵称。

第三章 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与发布

第六条 政治处负责对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使用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进行清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及敏感话题的微博、微信进行删除或通知技术科进行技术处理。

第七条 微博、微信管理员应加强微博、微信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微博、微信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一般在1至2人),出现微博、微信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转发上级院或者一些法律常识等一般性信息的发布可以由微博、微信 管理人员自行操作;对于涉及重要案件信息及社会敏感话题等信息或可能会对检察机关产生影响的信息应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第十条 严禁编发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未经核实的传言,不得发布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应积极利用微博、微信进行检察机关正面形象宣传,发挥引导的作用。同时,及时更新微博、微信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微信影响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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