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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第五六章习题答案
2025-10-06 18:11:09 责编:小OO
文档
第五章习题与案例

1、订立进出口合同时,为什么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及其主体资格问题?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2、(1)在进出口合同中列明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何在?

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在约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A 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B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C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D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3、(1)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2)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A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B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C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

D应注意进出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E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F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4、(1)如何掌握进出口成交数量?

  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2)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约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已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5、 出口商品包装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1)包装方式

  不论是运输包装抑或销售包装,其方式多种多样,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究竟采用何种包装方式,应予明确约定。

  (2)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多种多样,其中包括金属、塑料、木材、玻璃、陶瓷、竹等,究竟采用何种材料制成的包装,也应一并在包装条款中说明。

  (3)包装规格

  根据成交商品的形状、特点和适合运输与销售等方面的要求来确定包装的规格及其尺寸的大小,并在包装条款中定名,以利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有所遵循。

  (4)包装标志

  为了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在运输包装上需要书写、压、印、刷制唛头及其他有关标志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也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标志,交易双方商订包装条件时,对这些标志也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5)包装费用

  当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方提供包装的情况下,包装联通商品一起交给买方,包装费用通常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的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此外,有时虽约定由何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要将原包装收回,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也应在包装条款中一并订明。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时,则应订明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货物发运时所承担的责任。

6、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刷写有关标志?

  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案例分析题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

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六章习题与案例

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等方式:

海洋运输特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但风险较大、速度小

铁路运输特点:运量较大,速度较快,由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较小,办理手续较海洋运输简单。

公路运输特点:机动灵活、速度快、方便,尤其便于实现“门到门”运输。但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高,容易造成货损事故。

航空运输特点:运输速度块、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邮包运输特点: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传递,手续简单,费用不高。

2.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可获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特点如下: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3.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下列标准:

(1)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费。

(2)按货物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

(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

(4)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

(5)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之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价格。

例子请参照课本第103页。

4.装运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会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5.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议定罚金。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由于装卸时间的长短和装卸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船方的厉害得失,故船方出租船 时,往往要求在定程租船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并规定延误装卸时间和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的罚款与奖励办法,以约束租船人。因此,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促使对方及时完成装卸人物,故在买卖合同中也要求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6.具体做法是: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依照对港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九龙港。货车过轨后,由深圳外运分公司在的代理人——中国旅行社向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灯工作,货车到达九龙目的站后,由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给收货人。

7.  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 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运量的大小、路程的远近、需要的缓急、运费的高低、风险的程度、装卸的情况、气候与自然条件以及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

8.  卖方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时,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以保证其利益。

9.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发运。

转运,在海运情况下,是指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是指在起运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则是指在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国际上对分批发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分批发运不做规定,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的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交货不得分批发运;而国际商会指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发运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纺织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发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发运”的条款。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 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

10.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认有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11.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同时,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备的条件。所以,买方会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12.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款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款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不记名提单必须背书转让,流通性极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很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13.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收获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4.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具有法律约束力。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最终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15.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在形式上的区别: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认有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的签发人对全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仅限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案例分析题

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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