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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检验管理规定
2025-10-06 06:08:10 责编:小OO
文档
XX公司

基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及管理工作,确保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以下统称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均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规,结合公司基建工程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的材料进场验收检验管理工作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有针对性地制订材料进场验收检验程序和管理措施,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公司工程技术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工程的建设合同中应明确甲方、乙方供应材料的进场验收程序、标准,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以及违约处罚及赔偿等条款。

第五条 公司基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施行报验制,即所有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报验,经验收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设、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住建部《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对需要抽样复试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或安装;设备安装完毕未经系统检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同时不予支付工程款、设备款。违反本规定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进场材料验收

第六条 材料进场验收应检查以下资料:

(一)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说明书、保修书等;进口材料提供海关商检、检疫等资料;

(二)新技术、新工艺中使用的新材料应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对材料的包装、标牌及外观进行现场检查,对照合同要求、质保书等,检查生产厂家、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共同进行材料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产品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以及其他应随产品交付的技术资料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验收准备:确定验收时间,检查计量器具,清理存放场地,验收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验收标准。

(二)核对进场材料的凭证和票据等有关资料,检查材料品种是否与项目所需相符。

(三)目测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若发现材料外表损坏或外包装破损严重的,应做记录并及时上报,问题未解决前不得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

(四)数量验收应按规定采取称重、点件、检尺等方法,确保进场材料数量准确。质量验收首先检测外观质量,凡无质量缺陷的、按照规定需要取样的则须进行材质复试,如对于钢材、水泥、砂石料、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用窗等产品,由见证人员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五)经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的材料,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入库登账,将质量复试资料存档备案。

(六)对即进即发材料,每批材料进场后供应商与现场材料员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对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 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各批次所有材料进场验收,并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上进行签认。

第三章  进场材料检验

第九条 所有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见证检验。进场材料复试检验主要是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其取样方法、数量、频次应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明确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为工程取样送检见证人,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取样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十一条 见证检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见证人员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共同按比例抽取试件,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送至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并由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后,方可用于工程相关部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市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要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复试检验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见证人员签名字样、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报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留存,以便在收取试样时比照核对。

(二)见证取样材料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在检测试样标识上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如实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名。送检委托单与送检试样一并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

第十五条 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建筑用窗、给排水塑料管材(件)、电缆(电线)、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进场材料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的,必须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 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进场材料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进场材料现场管理包括验收、检验与试验、现场平面布置、库存管理以及使用中的管理等。施工所需各类材料自进入施工现场保管、使用,直至工程竣工余料清退出场,均属于材料现场管理的范畴。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订材料消耗管理方案、班组领用料具管理细则和施工现场门卫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材料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材料,材料保管应达到“十不”要求: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不坏、不漏、不爆。如发现有变质损坏、超贮积压、受潮锈蚀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并采取防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入库材料应按类别、品种、规格、质量、环境以及生产批号分别存放,并挂牌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生产厂家、供货时间、质量及环境安全状况、名称规格、抽检状态、生产批(炉)号等。按照材料性能及规格品种的不同,采取上盖下垫、防雨防潮等不同的保管措施,堆码整齐,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材料出库应与领料人当面点清数量,办理领料手续。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严格按限额领料单或履行批准手续后发料,不合格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材料不得出库,已领未用或竣工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材料进出库后,材料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账动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账册、单据日清月结季盘点。盘点要求达到“三清”即质量、数量、账卡清;“三有”即盈亏有原因、事故损坏有报告、调整账卡有依据;“一保证”即保证账、卡、物、资金四对口。

第二十五条 现场材料标识采用材料本身的质量证明书或抽检试验报告,以标牌或记录作为标识。标识必须清晰易辩,不得涂改、损坏。抽检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待检、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材料消耗应采取限额领料、定额考核、节超奖罚、包干使用等措施,促进合理使用材料,减少材料损耗,降低材料成本。

因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环境因素等影响材料的使用时,应及时调整材料消耗预算。在工程收尾阶段,应严格控制现场进料,减少余料积压。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工程建设中,公司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存在不履行、敷衍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材料进场验收,填写相关记录;未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材料检验等问题的,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扣除建设单位综合绩效考核3-5分。

第二十 施工单位存在不执行、敷衍执行材料进场验收检验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参与材料进场验收,未按规定程序取样,未按规定送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编造虚假材料验收检验合格文件,将不合格材料使用在工程中等问题的,对于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扣除内部施工单位综合绩效考核3-5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于公司外部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材料采购和进场验收检验的相应违约处罚条款进行处理,并在月度、年度承包商评价中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公司承包商名录。对于造成工程损失的,内外部施工单位均应按实际损失金额向建设单位赔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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