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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办理有关规定
2025-10-06 06:13:48 责编:小OO
文档
残疾人证办理有关规定

一、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残疾人本人到所在社区(村)领取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审核签字,并加盖社区(村)印章。

(二)残疾人本人到所在街道残联审核,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街道残联印章。

(三)残疾人本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以往个人病史病历、加盖社区(村)、街道印章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到金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四)区残联进行初审,合格者领取、填写《残疾评定表》,并照相。

(五)残疾人本人携带《残疾评定表》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体检在金州区体检中心;智力、精神残疾人体检在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

(六)区残联对相关信息和体检材料初审,合格者报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发证。

(七)残疾人证办理完毕发至社区(村),残疾人到社区(村)领取残疾人证。

二、有关要求

(一)残疾人证办理初审工作实行社区(村)、街道、区残联三级负责制。社区(村)、街道要把好第一关,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申请人的信息准确,情况属实。

(二)区残联成立残疾人证办理初审小组,对残疾人进行初审(组长:叶光辉,成员:黄挚、李丹、温萍)。两个以上审核人签字,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印章。初审合格后,领取、填写《残疾评定表》。

(三)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信息虚假或区残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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