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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交底内容
2025-10-06 05:55:43 责编:小OO
文档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备忘录

(2017年9月版)

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地上使用的建筑材料等随机进行抽检。对重要的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深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监督交底的程序

(一)监督机构在受理监督业务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交底工作;

(二)参加交底的工程各方管理人员必须携带执业资格的相关证件、单位的委任文件;

(三)监督交底内容详见本备忘录第二大部分,监督员交底表述要清晰完整,对新颁布的规定、公告要进行告知、解释,做好监督交底记录与签认;

(四)监督员在监督交底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记录工地的施工现状(文字、图片形式),完成相应的监督检查表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签发相应的文书,若发现存在不良质量行为还须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扣分处理。

二、监督交底的内容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

(1)组织落实工程各责任主体按相关要求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施工和基坑施工有可能对周边房屋造成影响事先做好观测及监测工作;

(3)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工程;

(4)不得随意改动施工图设计文件(例如:住宅工程的户型变更、户型合并、增加面积;工业、公共建筑内部隔墙的改变、加建雨篷、屋顶加层改变使用用途等常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进行施工图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书;

(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注:要求改动时应组织设计变更洽商会议,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若涉及《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50号)规定的重大变更时,应履行审图程序);

(6)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一旦发现,质监机构将对工程停工,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并提请市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7)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除应做好施工沉降监测外,如属于《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第三方监测范围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8)严禁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红砖,如发现将停工、处罚,并拆除;

(9)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及设计文件规定;对于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好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施工单位收集安装工程技术资料;

(10)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存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将对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按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提请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应符合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即时监理报告》、《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的内容应详实;按照《关于质量监理周报、月报上报的有关通知》、《关于质量监理周报、月报上报要求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http://120.86.191.41:8001/dgjdwz/qtpage/)“企业沟通平台”登录上报监理周报、月报;

(2)总监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负总责,专业监理、监理员应常驻工地;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项目要求相符,落实责任制,各自履行职责;

(3)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签证,办理《见证人员工作卡》(市监督站一级监督的工程,到市监督站办理,市、镇二级监督的工程,到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监督管理所或监督组办理),按至少30%进行见证取样,并保留所有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包括非见证取样部分);材料试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严禁先用后检的行为;

(4)做好预拌砼、商品砂浆进场资料检查及质量检验的见证工作,参与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工作;

(5)落实工地例会制度,做好工地例会记录;

(6)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对消除隐患进行跟踪处理;发现违反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或发现较严重质量事故隐患、缺陷的情况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8)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重要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①地基基础检测方案;②砼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③上部结构专项检测方案;④外墙饰面砖检测方案;⑤住宅工程外墙淋水试验方案;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9)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126号)要求做好监理平行检验计划,并按工程进度完成平行检验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质监机构。

3.设计(勘察)单位

(1)开工前参加图纸会审,对复杂的工程部位和工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

(2)勘察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及试桩工作,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

(3)设计单位参加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检查验收,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的验收和竣工验收;

(4)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时,要求有签名、注册章和正式的出图章,要明确变更属一般变更还是重大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要履行审图程序,详见《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50号);

(5)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不能有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厂家的行为。

4.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和到位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有关人员的证件和“两书”等应存放在工地办公室,工地应悬挂2条以上工程质量宣传条幅;

(2)开工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按工序、专业等不同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签字;

(3)严格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日记》;

(4)做好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沉降观测;

(5)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养护池),详见《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6号),做好现场砼坍落度检验和砼试件制作、养护记录;

(6)施工现场配备有关仪器,如经纬仪和塌落度筒等以便抽查;

(7)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存出厂合格证;在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钢筋焊接和钢筋机械连接等一律按“先送检,取得合格报告后再使用”的原则,其中砼试块按100%见证送检,其余见证取样不能小于30%;网架、钢结构、幕墙工程及预应力等专项工程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送检及完成相应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进场验收做到数量正确,质量合格,记录齐全、准确,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当检验报告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各单位,允许复检的按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及时作退场或销毁处理,不允许复检的,应即时作退场或销毁处理;

(8)执行好“三检”制度,每次隐蔽验收前先进行自检,完成自检资料,质检员提前1-2天通知各单位参加;当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隐蔽;

(9)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10)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对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应及时书面回复;

(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和计划留置砼标养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严禁“代做”行为,一经发现,依规定处理;

(12)工程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内容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整理装订要及时、完整;2017年3月1日后报建的工程,应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资料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归档;

(13)施工现场配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试验所须的工具,如:压力表、加压泵、绝缘电阻摇表、接地电阻摇表等,计量精度应满足要求,仪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

(14)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所有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送检,检验单位必须为东莞市辖区内具有检测资质且取得国家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每批竣工验收的工程均需提交水质化验报告;设计有电梯的工程须提供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涉及消防、高低压配电工程、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资料收集可由建设单位协助。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土建工程:

1.主要按《监督工作方案》进行,方案明确要求到场检查的内容,监理(建设)单位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监督单位人员到场检查;

2.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9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基坑施工的有关工作(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论证、基坑开挖、基坑监测、基坑检测、基坑验收等);

3.主体工程封顶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在封顶后就可以进行,随机抽查不少于两个结构层,每层各做一组钢筋位置和砼保护层厚度检测,一组楼板厚度检测,每组检测抽查3个构件,详见《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49号);

4.工程封顶后,须申报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详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62号);

5.砌筑工程质量通病多发,监理、施工单位须落实好《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监督检查中对纵横墙的接槎、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门窗洞口的过梁搭接长度、有防水要求地面的砼反坎设置、窗台砼压顶的设置、顶砖的施工时间控制等质量通病多发点进行抽查;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

6.节能工程完工后,设计文件有外墙保温构造的工程须申报进行外墙保温层厚度检测;

7.装饰装修工程外墙饰面砖在施工前须进行样板墙粘结强度检测,完工后进行实体粘结强度检测,详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6号);

8.脚手架必须在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完成且检测合格后才能拆除,监理单位须跟踪检查落实,并书面递交给市、镇两级监督单位,详见《关于明确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条件的紧急通知》(东建质安〔2013〕163号);

9.住宅工程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前要求完成外墙淋水试验,详见《关于调整我市住宅工程外墙淋水试验有关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74号);

10.对砼标准养护室(养护池)的设置及使用进行检查,详见《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6号);

11.检查施工现场砼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情况(方案、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12.施工现场应放置完整审图备案的图纸一份及图纸所涉及的相应图集。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按《东莞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予以供水。”主要有: 

(1)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2)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3)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

(4)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式自闭式水嘴;

(5)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陶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

的水嘴。

2.其他新规范或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1)住宅工程应符合《东莞市住宅工程户内部分毛坯交楼土建和建筑设备工程基本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176号)文的规定,并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2)住宅工程室内卫生间应按要求完成存水弯及排水横管;

(3)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套管,其中有防水要求时应设置金属防水套管并应在土建主体施工时进行配合预埋;

(6)管道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天面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应高出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侧,通气管应有固定措施;

(8)高层建筑室内明设的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9)火灾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住宅的应急灯除外;

(10)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11)每个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均应采用总等电位联接,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间内插座PE端与局部等电位端要联结);电气竖井内应敷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12)同回路插座间连接的接地线,严禁串联联接,应采用接线帽或焊锡等可靠的永久连接方式;插座的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13)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体,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14)中小学的室内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15)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变形;

(16)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17)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

(18)防排烟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19)风管的材质、厚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20)安装工程相关试验,如:承压管道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电气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值测试等,如属第三方检测应通知监督单位到现场监督检查;

(21)现场采用的电线电缆,断路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范送检合格后使用;

(22)防雷工程的监督按《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东气〔2017〕10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3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专项检测申报、材料的送检和抽检

1.2014年5月1日起,专项检测不再由质监机构进行申报,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报建手续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以后即可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沟通平台(http://120.86.191.41:8001/dgjdwz/showMainPage.do)登录并自行申报及选择检测单位,详见《关于加快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地基和基坑支护等专项检测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73号)、《关于公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17〕4号),沟通平台登陆用户名为“单位类型代码+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类型代码为JS、监理单位类型代码为JL、施工单位类型代码为SG、检测单位类型代码为JC,初始密码为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数字部分),如某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为ZJF201405001,则建设单位用户名为JSZJF201405001、初始密码为201405001。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专项检测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一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简单需直接进行复检的(如基桩静载1根不合格需复检2根等情况),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和室主任在反馈表上明确意见并签字后及时返回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按此意见直接安排现场检测,避免反复进场;二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复杂的,则由工程各方开会讨论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质监机构参与监督,当处理方案需要进行复检时,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在系统中完成复检申报工作,详见《关于加快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地基和基坑支护等专项检测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73号);

2.监督机构对工程所用的原材不定期进行材料抽检;

3.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送检时必须认真阅读学习该材料所使用的分项工程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送检的项目、批次、数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尤其注意要按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做好节能材料的各项指标检测,不可漏送、少做;

4.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送检合格后才使用”的原则;

5.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跟踪处理,处理超时将被扣分,具体时限:原材料、工艺试件1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实体专项检测2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如遇到较复杂或需处理时间较长的实体专项检测问题,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处理的,由施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监理单位加意见,并签名、盖公章;

6.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后应及时通知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抽检(主要针对使用量大的规格、型号),如:给水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粘合剂,电线电缆,电工套管,断路器,插头插座,开关等均应抽检,合格后才可使用;

7.工程材料检测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20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送检和实体检测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110号)文规定;

8.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焊接生产。在焊接过程中,如果钢筋牌号、直径发生变更,应同样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9.加工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操作工人应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CJ107-2010);

10.房屋建筑工程需按照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回填土压实度检测,检测范围为:一是建筑物地基采用灰土换填、砂和砂石换填、粉煤灰换填等方式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分层压实度检测;二是建筑物内地面土方回填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分层压实度检测。两者检测的具体范围均为建筑物地下室侧壁(或首层外侧地梁)范围以内换填或回填部分,该范围以外部分暂不要求;

11.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应基材无裂缝、钢筋无滑移宏观裂损现象;持续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大于5%。按附录C要求完成《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12.不定期巡查以及安装专项检查时会对材料进行抽检;

13.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材料送检/检测计划、试件留置方案(砼、砂浆)等,并报总监审核,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执行情况。

(四)分部验收

1.桩分项、基坑支护子分部、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收集整理资料,提交监督部门抽查,详见《关于简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部(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125号);

2.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未完成验收不得进入下步工序施工,具体要求:

(1)基坑支护子分部、桩分项资料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审查;

(2)地基与基础分部资料应在最后一组混凝土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对于地下室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前混凝土后浇带、砌体和防水施工可暂不要求施工完成,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提交分部资料审查时应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分部(竣工)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建质函〔2014〕1号);

(3)主体结构分部资料应在最后一组砌筑砂浆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当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网架等专项工程时,应在专项工程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屋面分部、建筑节能分部、给水排水分部及供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和通风与空调分部资料应在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建筑节能、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工程所涉及的实体专项检测,必须按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进行,在提交资料前须齐备经备案的相关检测报告,若检测不合格须在提交分部工程资料前完成处理。

(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

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详见《关于简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部(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125号)。

2.竣工验收前期工作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案里应包含工程概况、验收组的人员构成、验收组组长、验收的流程安排等内容);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竣工验收的开展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现场准备好各自的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以备验收组查阅;

(3)建设单位主持整个验收过程:①会议前简短介绍发言(工程概况、验收组人员);②介绍竣工验收流程以及人员分工安排;③组织开展档案资料审查以及现场实体验收;④组织验收组开会形成验收意见;⑤组织会签竣工验收文件;⑥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4)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对竣工图纸;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在会上宣读(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观感评定);

(6)监督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同时,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理上交存档资料,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详附件:《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资料收集完整前监督机构不出具监督报告;

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需进行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小组按总户数的1%(且每单位工程不少于1户、每项目不少于3户)进行抽查,检查实物质量和原位比对复核测量数据,判断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和质量合格状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人员应参与抽查复核工作,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1号);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详见《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30号)。

三、本文自9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备忘录》(2014年10月版)停止实施。

附件

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

1.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凭证、合格书、审查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5.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意见、审图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

建设单位公章);

6.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及质量事故报告,如工程加固补强的施工方案及验收文件;

7.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8.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勘察单位《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分部(包括桩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15.工程永久性标牌照片(盖建设单位公章);

16.工程竣工验收照片(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有关的其他图

文资料;

17.设计文件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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