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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2025-10-06 05:55:51 责编:小OO
文档
江苏省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支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机关通报批评。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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