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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著录实践的再认识
2025-10-06 06:01:46 责编:小OO
文档
家谱著录实践的再认识

李 玲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 广州 510110)

关键词:家谱;著录;

摘 要:本文结合《中国家谱总目》的著录实践,从家谱文献内容及其著录的特点出发,阐述了准确著录此类文献的看法。

中图分类号:G25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2)04—0062—03  

  家谱作为一种内容和形式均比较独特的历史文献,具有其他图书不可替代的文献价值。进入新世纪,《中国家谱总目》以下简称(《总目》)的编撰工作正在全国广泛开展,各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家谱文献开发和整理,以充分揭示馆藏为读者服务。笔者有幸参加此项审校,拟结合《总目》馆藏家谱著录的实践,就如何准确揭示家谱文献的特点,提高著录质量作一初步的探讨。

1 家谱著录的特点

家谱著录是一个考证和鉴别的过程,考证式著录是其主要特点。现存家谱年代从古至今,大多为明、清和时期纂修,除皇家玉牒外,均为私家编修,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编撰体例,内容复杂多变,其中严格的血缘关系、明显的地域特点和文献内容的递增性是其内容的主要特征。为了更好地概括和展示家谱文献的这些特殊内容,《总目》在上海图书馆万余种家谱著录实践的基础上,编制了实用性较强的《〈中国家谱总目〉著录规则》(以下简称《细则》),不仅需要著录书名、责任者、版本等一般文献著录事项,还要求对谱籍、始祖、始迁祖、本支名人、常号、纂修年代及记事年限予以揭示。

著录家谱时,必须了解家族源流,修谱经过,梳理同宗异支错综复杂的关系,才能分辨出谱主的始祖和始迁祖;界定谱籍时,既要对未标地名的家谱考证出谱籍,又要辨别书名中的地名的真正含义,既要依据始迁祖的迁居地,又要兼顾始迁祖后裔的迁徙情况;揭示家谱内容的递增性,需要区分出原本和增补、续修本;古籍家谱的版本的著录,不仅要从图书本身找出依据,同时还要鉴别这些依据的可靠性。因此,要求编目员不仅要通读序跋、题记,往往还须通检全谱,就有关内容全面查考,方可作出准确的判断。如:《城南杜氏族谱四卷》序题“康熙间十二世尊一公由大梁乡迁居会城之南,康熙四十二年十三世祖今鸣公买城男 龙社屋,遂世居焉”。翻阅全谱,族人墓葬地多在今广州的大东门、大北门、小北门等地,世系谱所载十二世尊一公“南海县江浦司人,世居西樵大果乡……康熙间始迁居省城,百余年来,枝繁叶茂,至今已百余人”。明、清两代,番禺和南海两县同为广州府治兼省会,废府,二县同为广东省会,今为广州属地,故谱籍应著录为[广东广州]。此谱序文在文所指迁居地有出入,如疏于查考,谱籍据序题则会误著为广东新会。

2 理顺家谱内在要素之间的关系

家谱著录的特点决定了其编目的难度,其难点主要集中在谱籍的界定和始祖、始迁祖的选择这两方面,这也是家谱著录中最容易产生差异的地方。为使著录准确,减少差异,必须理顺考证过程中的几个家谱内在要素之间的关系,熟练掌握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则》。

2.1 理顺家谱谱籍与始迁祖的关联

谱籍是区别同一姓氏不同地区家谱的标志,是家谱著录的重点和难点。《细则》规定“谱籍指谱主的实际居住地,一般可以始迁祖的迁居地作为基本的界定标准”,并对谱籍著录的内容进行规范统一。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确定始祖、始迁祖的各个支脉的迁徙路线的基础上,根据家谱的不同类型加以考证,才能确定谱籍。编目员往往由于规则不具唯一性,会导致不同的编目员有不同的理解,使谱籍的界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究其因:(1)对于专指性较强的支谱、房谱,谱载始迁祖以下一房一脉,始迁祖居

[收稿日期]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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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4期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2年8月

住地即为谱籍。(2)对于统宗谱、族谱和宗谱,其家

族迁徙过程比较复杂,族人涵盖的居住地较为广泛,谱籍与始迁祖居住地并非一一对应,可以一目了然,只能作为界定的参考标准。因此准确著录谱籍,有的需要根据家谱的收录范围,兼顾始迁祖后裔的现居住地,把族人分散的现居住地均列入谱籍;有的根据主录支派的现居住地确定;有的选择主纂修者一派家族的现居住地而定。例:《氏族谱—入粤始祖清公直系》,1998年由兴宁族人主修,是谱总汇始祖清公由闽入粤之丰顺直系世系,其后裔散居广东兴宁、龙川、平远、梅县等十几个县市及广西、江西、四川、湖南等地,入粤始祖清公即为始迁祖。这时谱籍的著录有两种选择:一是谱籍涵盖所有族人的居住地,但因其地域跨省,按规则应省略谱籍的著录。一是择其族裔主要聚居地“广东”作谱籍,而将其族人散居情况在附注项说明。笔者认为此本谱籍可著录“广东”,虽然难于涵盖清公后人的散居地,但比省略谱籍不著还是增加了家谱的揭示深度。笔者认为《细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家谱,制定更为细化的条款,以减少规则的笼统带来著录的差异。2.2 梳理家谱先祖之间的关系

《细则》规定的先祖项包括始祖、始迁祖、外纪始

祖和内纪始祖、本支名人等内容。家谱中记载的许多先祖,如始祖、始迁祖、内纪始祖、外纪始祖、远祖、受姓始祖等是相对而言的。始迁祖支谱中或称之为始祖,意谓本支一世祖;而始迁祖之前的一世祖,也称之为始祖,是指同宗异支的共同之始祖。家谱常以先祖将世系分割成外纪世系、内纪世系或本支世系等,往往因其分割形式不同的改变先祖的称谓,必须明确先祖之间的关系,才能区别著录。结合《细则》有关先祖的著录事项,笔者认为家谱的世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割形式:

(1)《细则》指出:“始祖即为一世祖。如世系图录分为外纪世系和内纪世系,始祖分别著录为外纪始祖某某,内纪始祖某某。”这就是说,外纪始祖、内纪始祖和始迁祖由远至近把世系分成三块,即内纪始祖之前为外纪世系,内纪世系之后始迁祖之前为内纪世系,始迁祖之后为本支世系。如《[广东]南海罗格孔氏家谱》,其世系图录分为曲阜孔氏世系,一世祖为(春秋)丘,字仲尼;南迁纪氏世系,一世祖为(唐)昌弼;罗格孔氏世系,始迁祖为(元)细祖,号阜林。此谱外纪始祖为(春秋)丘,字仲尼,内纪始祖为(唐)昌弼,始迁祖为(元)细祖,号阜林。

(2)《细则》指出:“始迁祖一般指实际迁徙者,但

有些家谱另有尊奉,如两者并存,应一并著录。”这就是说,用始迁祖作分水岭,始迁祖之前为外纪世系,

始迁祖之后为内纪世系。如《[广东增城]毛氏家

谱》,谱载存仁原居山西太原吉阳,因奉调来粤守南雄,居保昌县竹溪里,始祖天存之子乙弼始迁增城县萧郭巷,为入增始祖。此谱外纪始祖为存仁,内纪始祖为天存(即家谱另尊奉的始祖),始迁祖为乙弼。

(3)《细则》指出“始祖即为始迁祖,视为始迁祖。”意即所记世系为本支世系或内纪世系。如:《[广东南海]南海石湾坝头梁氏族谱》,序称始祖秀蕃,宋由南雄迁居广州府南海县魁冈堡澜石基头,即今石湾圆围尾,卜宅奠居遂局筑坝头,记事至二十三世。

由于《细则》对先祖称谓和世系划分的描述比较模糊,又缺乏应有的实例,编目员把握不准,始祖往往只著录年代久远且检索意义不大的三皇五帝或受姓始祖,而没有把内纪始祖著录出来。3 原谱与增修本著录的链接

家谱内容具有递增性,以增补、续修本居多。其中在原谱上手书增补内容的家谱,尤以前出版的旧谱为多。《细则》规定“在原谱上手写增补,除著录原谱责任者外,还需要著录增补者姓名。”但《细则》所列样单《[浙江杭州]仁和龚氏家谱不分卷》,却将增补者著录于附注项。笔者认为。原谱后人在原谱上增篇益卷,是否著录于责任者项,取决于增补内容的多少。凡增补内容涉及全谱或增补部分达三分之一以上者,说明对原本进行了实际意义上的续修,可将增补者著录于责任者项;如只是续添几个人名或生卒年,则不必在责任者项反映,宜在附注项的记事年限前加以说明。

有的家族其家谱修成之后,分发各房子孙,各自随时增补本房世系,作为下次续修的基础。如《[广东广州]京兆郡黎氏家谱》,馆藏共有四册,为各房子孙所有,每册均由族人增补其本房世系,馆藏卡片目录是作复本著录,无法反映文献的真实内容,宜作不同版本著录,在附注说明主要增补支脉。4 新修家谱多卷书的著录

传统的文献编目,前出版的具有中国古典

装订形式的旧谱按古籍著录规则编目,时期以后新修家谱多依普通图书著录。鉴于现存的家谱以前纂修的古籍家谱为主,《细则》虽未明确说明编制依据,但从条款可以看出是以《古籍著录原则》为基本依据编制的。从古至今、不同载体的家谱按《细则》著录,规则应具有一定的兼容性,把内容与形式不同的古籍家谱和新修家谱存在的客观情况加以区别,并作一些具体规范描述。如新谱卷数的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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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 玲:家谱著录实践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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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管新谱多卷书如何复杂,一致采用整套著录、集中给号的方式著录,可以系统向读者揭示整套家谱的全貌及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并达到集中排架,方便检索和管理的目的。如:《广东省兴宁市东氏族谱不分卷》,由一部总谱和内容相对的十六部分谱组成,计二十二册,无卷次标识。总谱和分谱各有主编,分谱书名为《广东省兴宁市陈氏族谱某某公分谱》,书脊题某某公分谱,但其他信息源还有可与正题名交替使用的异书名,此谱采用整套著录,以共同题名为正书名,各分谱在附注项详列子目,揭示各分谱和重要内容。

此外,常见新修家谱除分卷外,更多是分册、章、编、部分、集等,实际著录应将卷、册、集、编等按卷数据实著录。如《[广东潮安]陈氏秋溪世家·延华堂族谱五卷》,以册次标识,册一为总谱,除出版单本外,册二至册五均分别与册一合订为一本,各册有主编。馆藏只有其中第三本,由册一和册三合订,目次题垣公系 公派族谱,此谱的册次实际就是卷次,应著录于正书名之后,在附注项说明“以同号为卷号”,或直接在正书名后著录“五册”。

5 控制家谱著录质量

著录的不准确、不规范,不但影响书目的质量,影响为读者服务的水平,而且还为共建共享设置了障碍。即使是执行统一的著录规则,著录规则也不可能对文献自身所有的问题都规定统一的处理办法,让人在著录时都对号入座。编目员著录也就不象做普通图书那样得心应手,著录的结果往往也会因文献内容的复杂、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产生分歧,应采取有效措施把好著录审校关,保证著录的质量。

(1)主张以“群体对校著录”方式著录和审校。

一方面,由同一编目员逐一著录同姓氏不同版本的家谱,并由审校人员集中审校。家谱内容的特点决定了同姓同谱籍的各种家谱,相互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不同谱籍的同姓家谱,相互间也有或多或少的沟联,通过群体对校著录方式扩大编目员的视野,利用各谱互补的内容做好旁证的收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证,使著录更为完整,准确。另一方面,就一家藏谱或难判断,可综合数家之言合成或完善其著录。如本馆重新著录馆藏家谱,既可利用《中国家谱综合目录》、

《上海图书馆家谱提要》为参考依据,又可籍《总目》编撰初审工作之机,获取广东和海南的家谱书目作为间接引据。当然前人的著录成果也会有疏误之处,须详加复核,不宜径行套引。

(2)建立家谱书目数据库,进行著录标引后的机检审校。这是前一种审校方式的延伸。本馆著录的工作单录入计算机,审校人员从姓氏、谱籍、始祖等多种途径查重,全面、细致地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求著录准确。可以说机检审校是提高审校的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法。馆藏家谱分散入藏于各书库,通过馆藏家谱书目数据库得以集中,为家谱文献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提高为读者服务水平奠定了基础。

(3)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查阅家谱的读者,主要有两大人群,一是寻根问祖和编修新谱的普通民众;另一是各学科的研究人员。他们在利用馆藏书目查阅家谱时,也能发现书目著录的错误,尤其是有关的研究人员。此外,一些家族的开明人士将其新修的家谱捐赠本馆,要求收入《总目》以宣扬家族人文。我们也收集其对谱籍、始祖等方面的著录信息,供编目时参考。

6 结束语

家谱文献复杂多变,编目规则又比较灵活,著录产生一些差异不可避免,但关键性的姓氏、谱籍和先祖项等,应力求准确。《总目》编撰工作完成之后,《细则》可以对其中某些比较粗泛的规则,进行修订,令其进一步完善,并作为家谱文献的著录规则继续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家谱著录既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上海图书馆.中国谱牒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1999.10

[2] 上海图书馆.中华谱牒研究[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

文献出版社,2000.11

[3] 李玲.略谈图书馆馆藏族谱抄稿本的著录[J].图书馆

论坛.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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