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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委员会章 程
2025-10-06 09:54:58 责编:小OO
文档
医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工作,提高院内业务建设等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推进医、教、研的全面发展,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具有权威的学生组织,也是院长在医院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机构。本委员会向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为:

(一)审议医院医、教、研的发展规划,并对医院的管理目标、办院方向、年度计划、医院科室的变更调整、学科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提出建议,为院长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审阅学术性稿件。编辑院《临床资料汇编》和《学术论文汇编》。

(三)审定各科室的主要科研课题,评定审报科研成果,评审重要的论文学术着作。

(四)对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工作提供意见。

(五)负责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重大抢救成功病例的评审工作。

(六)接受院长委办的其它业务技术问题的审议或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副主任医(药、技等)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委员应是医德高尚,态度严谨,观点明确,作风正派,并具有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办事机构设在医教科。

四、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五、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六、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七、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院长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有重大变更或较特殊的情况,院长持否决权。

医 院 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沟通医药联系,研究并审定医院有关药事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临床医疗、教育、科研合理用药,提供药事信息兼有学术性和管理职能的联合性组织。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药”和“药品管理法”及上级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有关决定。为了保证我院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满足临床,根据我院的实情制定本章程。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设:

  主任1人

  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由分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药剂科或中、西药房主任各一人担任,委员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药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医教科。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核定增添新药、新制剂,淘汰疗效较差的老药和制剂。

 (二)审定、监督本院用药计划。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沟通医药联系,研讨并决定药事工作的有关问题。

 (四)督促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定期组织有关药学方面的讲座。讨论与审定提高药技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计划。

 (五)核定临床科室提出科研制剂的处方及临床试用计划。研究剂改工作,讨论与审定本院自制制剂的品种。积极推广本院行之有效的方剂,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与编审临床用药信息。

 (六)执行医院规定的处方制度,药剂工作质控制度,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质量失控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查处。

 (七)研究探讨重急症医治用药和中西药剂型改革。

 (八)检查、监督医院对麻剧毒药品的管理。检查、监督医院自制制剂的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九)对试制的各种新剂型、新品种,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制剂的制备必须符合临床前质控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和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工作章程

一、目  的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和医疗事故处理小组是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好本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

    二、宗   旨 

    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小组应以实事求是为宗旨,负责对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定性,根据上级医疗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在切实保护病员的利益,对因玩忽职守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处理的同时,也要保护克尽职守的医务人员。并竭力减少医疗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组织形式

   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业务副院长和医教科科长的领导下,由临床经验丰富、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权威性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组成。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任务职责

  (一)负责本院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对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认真做好调查论证,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汇报,仔细分析,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出鉴定。

  (三)鉴定小组成员要耐心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鉴定意见向投诉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

  (四)处理小组根据鉴定小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恰如其分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被处理者本人,允许被处理者申诉。

  (五)鉴定小组和处理小组要及时把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鉴定小组和处理小组要对医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和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 疗 仪 器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为了进一步适应医院业务发展,为了使医院仪器配置、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民主化、特成立医疗仪器管理委员会(简称“仪管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仪管会是研究并审定医院有关医疗仪器工作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指导监督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各项工作,提供和反馈设备信息,并具有最高权威的设备管理组织。本仪管会对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由设备科每年提交的有关临床、医技科室申报的项目及全院医疗业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的项目。

   (二)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经费预算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监督指导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对仪器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二、仪管会设:

     主 任 委 员          1名

     副主任委员           2名

     委      员          若干名

   由院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设备科)

   三、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设、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四、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五、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六、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三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七、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重大变更或较特殊情况,院长有否决权。

   八、本章程由院办负责解释。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领导干部和党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规范和做好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以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按照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公开张贴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三、对本院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有关部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法规,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检举、控告;本院的党员、干部其他涉及党纪党风 、行业作风问题。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宴请,礼品,礼券等,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有关文件条例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医务人员不得接受药品、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回扣和提成等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开单”,为他人提供院外就诊的机会,如有发现者将根据有关文件严肃处理。完善招投标制度,医务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交流;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查处药械购销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函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反职业道德,凡发现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药品,器械促销会及展示会由,医教科统一安排

四、  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检举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信访受理原则,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来信的同时,均应做好登记,并必须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对不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要对信访人讲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 涉及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件,由医院纪委决定是否予以初步核实。凡需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七、凡需要立案检查或复议、复查的信访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 凡下转的信访件,按信访转办单的要求办理。如要求调查核实的,各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使信访件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

九、凡上级和医院交办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

十、凡具名信访件应予以答复,告诉其来信来访来电的处理情况;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十一、信访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十二、信访工作人员将信访件处理结果上报和归档均应经过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医院纪委应对信访件作半年一次的信访分析报告,上报院纪委,同时报医院。各附属医院及有关单位信访件统计应及时、准确,并按规定上报院纪委监察处。由学院及时汇总统计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十四、建立与社会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行风建设工作,沟通情况,及时征求各级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拾遗补漏,推动卫生工作。

本条例适用范围与卫生局文件有冲突的,以局文件为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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