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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2025-10-05 10:00:2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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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道德在归置人们行为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在历史上也颇具渊源。特别是在经历了“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的影响下,法律的文明化程度加强,儒家思想逐渐渗入法律的制定当中。在经历了儒法之争后,随着封建大一统社会的形成,中国封建法律受儒家文化影响日益深远,传统道德对于法制的规范越来越深入人心。

  

  纵观历史,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也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过程。在奴隶社会期间,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得到统一的规制,由此制定了统一的司法机构与惩处的刑罚,其中大部分的刑罚过于残酷,以破坏人的身体为主要手段,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但是社会的安定不光是依赖一系列的刑罚,史实得出夏商两代均是以自身的灭亡。在基础上的法律,并没有真正的帮助统治者作为良好统治的工具,反而成为了“恶法”的象征。

  1 西周与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运用

   在前朝的教训之下,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将道德的理念提到了统治的过程中,在刑事原则上第一次提出了“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等宽松的刑事制度。从统治者的角度,以道德的准则制定法律,使百姓从内心感受到这种仁德,希望他们心存感恩,规行矩步。儒法之争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理论上各占有自己的理论,儒家思想强调发挥人的作用,也看到了法对国家统治的有效性,提出了“任法”和“任人”的结合。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儒法之争只是形式上的分歧,工具层面上的论争,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可谓是殊途同归。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的运用在春秋战国之后有了更大的提升。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就慢慢的开始向封建法制化开始渗透,就制度层面开始,虽然汉承袭秦朝的,但是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秦朝的覆灭,在很大程度上提示着法家的重刑思想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人们在情感上与道德上的归置,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先由精神层面开始,而不是光从条例上进行。百姓祈求休养生息,而这与孔子所提倡的“仁”“礼”是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重视仁与礼的培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的的作用,而是在冰冷的法制体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仁德治国,赏罚分明,明其政伐,这种“放伐”思想以及“民贵君轻”的提出,不仅是对法家维护君主制度的迎头抨击,更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使儒家思想更加灵活的运用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去。

  汉朝时期,

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结合运用已经非常广泛,著名的思想家贾谊将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制度,具体贯彻到实际的政治中去,礼法并重的思想开始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在实际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西汉时期最著名的儒学家,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论争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创造了与先秦儒学不同的新儒学。在“五伦”关系上提出了后来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为后来的封建法律的制定打下了一个总的基础。因为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基础,在汉初时,汉高祖刘邦为争取民心而设定了“约法三章”,目的就是为了废除秦代苛刻的严刑,将儒法的思想贯穿于汉初的立法之中。在汉文帝和景帝时期,肉刑的减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仁德。到汉武帝时期,在贤良之中就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西汉后期,法律无大更张,统治者唯求宽平而已。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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