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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5-10-05 10:08:40 责编:小OO
文档
原纺织厂东区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原纺织厂东区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调查情况,特制定原纺织厂东区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纺织厂东区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虹桥路115幢、虹桥小商品房(虹翠路)及虹翠路36号楼,征收范围图详见现场公示。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67户(其中成套住宅24户,非住宅43户),建筑面积约5939平方米。

二、启征日期

2015年10月8日起。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根据采样评估:

(一)成套住宅标准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5658元/m2。

(二)虹翠路(虹桥路—虹桥北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营业用房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基准价格为10195元/m2;

(三)虹桥路、南环一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营业用房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基准价格为20735元/m2。

注:(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坛建发〔2011〕第150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装修、车库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坛建发〔2011〕第150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奖励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0日内。

(二)搬迁奖励期限:共分二档,搬迁奖励期开始之日起45日内为第一搬迁奖励期,搬迁奖励期开始之日起46-55日内为第二搬迁奖励期。(搬迁奖励期开始之日和各档搬迁奖励期的具体日期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六、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签约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m2,另每户奖励15000元。

(2)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80元/m2,另每户奖励8000元。

2、营业用房: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300元/m2,每户不低于10000元;另每户奖励20000元。  

(2)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m2,每户不低于6000元;另每户奖励10000元。

超出搬迁奖励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交付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另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营业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在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每户每月补偿标准不低于住宅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问题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及附属设施)为计算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600元/m2给予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差额部分可参照执行此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助。

2、征收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的10%给予补助。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10%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的,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超出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格的评估总额(含装修)的10%,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实际经营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六)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电话移机按208元/台、宽带接入使用移装费按200元/户、空调移机费按300元/台进行补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过渡户按两次结算。有线电视移装按4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费用按坛征补办〔2011〕2号文《关于公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给予补偿。

七、产权调换房屋及结算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征收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作安置房款,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地址:金虹地块9#房、12#房、13#房。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和面积:

1、金虹地块9#房乙单元提供60套住宅房(三—十七层),安置虹桥路115幢成套住宅被征收人,户型面积约108.8 m2、131.5 m2、139.32 m2左右。

2、金虹地块9#房底层提供营业房3间,安置虹桥路115幢营业用房被征收人,户型面积约25.44 m2、26.12 m2、27.22 m2左右。

3、金虹地块12#房提供营业房20间,金虹地块13#房提供营业房15间,安置虹桥小商品房被征收人,户型面积约22.9 m2、27.76 m2左右。

4、金虹地块13#房提供营业房11间,安置虹翠路36号营业房被征收人,户型面积约37.47 m2、41.93 m2、44.88 m2、61.3 m2左右。

    以上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具体提供情况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

1、金虹地块9#房乙单元住宅房(国有出让):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结算基价5880元/ m2,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超过部分不足10 m2以10 m2计算)以内面积结算基价5880元/ m2,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上面积结算基价6300元/ m2。

2、金虹地块9#房底层营业房(国有出让):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结算基价21000元/ m2,超合法建筑面积以上部分结算基价22500元/ m2。

3、金虹地块12#房、13#房底层营业房(国有出让):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结算基价8230元/ m2,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40%以内面积结算基价8230元/ m2,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以上面积结算基价12200元/ m2。

注:1.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上述基价结合楼层系数进行结算,楼层系数随房源清单同时公布。

2. 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费用等按金虹地块楼盘市场销售同类房屋的同等标准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契税减免按有关执行。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式:

1、成套住宅:由被征收人按照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原则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在指定营业安置房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最接近的方式选房。

(五)选房程序:

原纺织厂东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实行“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同时间段搬迁的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

操作办法: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书面共识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验收(以房屋腾空交钥匙为准),并按搬迁先后顺序开具“房屋腾空验收单”和“选房序号”,待安置房符合选房条件后组织选房,具体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八、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由市组织相关部门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坛征补发〔2011〕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定点房源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以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十、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再等待轮候。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4、析产、分户;

5、新申请经营执照;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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