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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医大师评选办法
2025-10-05 10:07:56 责编:小OO
文档
“国医大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国开展“国医大师”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医大师”的评选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卫生、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卫生部联合成立“国医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同时,成立“国医大师”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推荐为“国医大师”的对象应当是省级名中医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第五条  推荐“国医大师”候选人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3.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

4.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50年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特别显著,在群众中享有很高声誉;

5.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报表》,报同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方面的社会声誉和临床水平的社会影响)及专家评选,按照分配的差额申报名额提出推荐人选,正式行文报送评选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及系统所属(管)单位人员,由各所在地省级中医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以下评选程序:

1.形式审查。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同行评议。

2.同行评议。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就申报者的学术影响,组织各相关专业的人员进行同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3.综合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医大师”评选标准》,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4.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国医大师”人选。

5.评选结果公示。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人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6.评选结果确认。根据公示及领导小组裁决,由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国医大师”人员,授予“国医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医大师”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的医德医风、社会声誉、社会影响等相关测评材料;

2.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患者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

3.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省级名中医荣誉证书复印件。

(4)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5)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等意见、建议和被采纳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医大师”,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一条  开展“国医大师”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对中医工作者的极大关心和爱护,每一位“国医大师”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国医大师”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国医大师”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同时应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部同意,撤消其“国医大师”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国医大师”称号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医大师”评选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医大师”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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