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9]72号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各市、县,省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省182号令),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保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用所需资金来源
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
二、支付社保费用的具体规定
(一)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按照60%、40%费用不足支付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社保费用的部分,由当地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落实当地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当地承担的社保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确定的承担比例计算。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人员后实施供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批准并公布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后,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如颁布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通知自行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