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服务面向,保证学校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明晰专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和各环节教学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之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旨在全面推进学校转型改革,围绕学校的办学特色,推动培养以应用型人才为特征的专业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校、院二级非常设专家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科技处、师资队伍发展中心主任(或人事)、招生就业办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由二级学院、教务处推荐,推荐成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50%。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确定,校长聘任。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XX专业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专业数较多且跨学科的学院可选上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成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双师型教师可放宽至中级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专家(企业高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他高校专业带头人等。其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20-30%。其他高校专家不少于1人,校内人员双师型教师不少于1人。人员名单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校长(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颁发聘书。
第六条 各级专业会委员由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了解)地方经济、相应行业与技术发展,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级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视情况需要可以连任。任期内委员如因故多次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公行为,经所属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学校专业委员会或二级学院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 学校专业委员会职责
1.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学校专业结构布局、服务面向、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2.定期听取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对专业建设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为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3.努力探索产教融合、校企结合的途径,指导、协助各学院专业委员会做好企业岗位需要与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协调,争取企业对专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师资队伍、毕业生就业等提供支持和指导。
4.审议、指导学校重点专业、课程、教材建设、教改项目建设情况。
5.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指导、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执行情况、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可自由、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2.知悉与专业建设工作相关的改革与实践信息;
3.就专业委员会会议评议的事项进行调查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4.学校专业委员会委员可就专业事务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执行委员会决议;
2.积极参加学校专业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3.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对委员会研究、审议或审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一条 校外委员参加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参照客座教授咨询指导的办法适当支付报酬(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中的企业、行业人员可聘任为我校兼职教师。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以会议、调研、考察、信息资料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专业建设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专业建设工作,并印发会议记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其所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 专业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应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