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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25-10-05 18:35:05 责编:小OO
文档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过程中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特指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动火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5.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衣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8 铁路沿线25m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1.10 作业完全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先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折。

6.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6.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6.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3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7.2.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

7.2.6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2.7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应重新取样分析,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2.8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7.3 监火人 

7.3.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7.3.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7.3.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4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5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动火作业区所在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或技术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委派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过程。

7.6.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

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总经理不在时,应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终审批准。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作业基本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安全防护装备、作业前生产单位相关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和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了补充,请参照执行。

10. 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11.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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