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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监理细则
2025-10-05 18:34:33 责编:小OO
文档
涉县小会水电站工程

厂房基础、压力管道沟、前池及尾水渠土石方明挖                                       

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涉县小会水电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和DL/T5135—2001《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平定标准(一)》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0d,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内容应包括:

  2.1.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1.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1.3施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2.1.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1.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2.2承包人应在放样前7d,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保送监理机构批准。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2.2.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2.2计算放样数据。

2.2.3放样方法极其点位精度估算。

  2.2.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2.2.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2.2.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设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2.2.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14d,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2.3.1工程概况。

   2.3.2开挖施工布置图。

   2.3.3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2.3.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措施。

   2.3.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2.3.6 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渣料场堆置计划。

   2.3.7施工排水措施。

   2.3.8施工进度计划。

   2.3.9施工计划、辅助设施及配置计秒度划。

   2.3.10施工安全措施。

   2.3.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障措施。

   2.4 在需要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面一次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实验。并于实验前编制爆破

实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5 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改项爆破作业,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机构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d以前完成爆破实验和设计,向监理机构报送作业措施计划,报经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2.6 在任一分项工程开挖前14d,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批。

   2.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保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7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保送”4种。

   2.8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保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批。

   2.9 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于施工。

3  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改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当发生边坡滑坡,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3.6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3.7.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

   3.7.2或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7.3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

   3.7.4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3.7.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3.7.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4  施工质量控制

   4.1 除非合同或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4.1.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200㎜,高程点误差不大于200㎜。

   4.1.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100㎜,高程点误差不大于100㎜。

   4.1.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0㎜,相应比例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不大于1.0㎜,高程不大于0.7㎜。

  4.1.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0㎜,相应比例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75㎜

高程不大于0.5㎜。

  4.2 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4.2.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

4.2.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过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4.2.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连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有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2.4爆破后应及时调整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4.2.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于成果整理。

4.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4.3.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0㎜,炮孔壁不应有不明显的爆破裂隙。

4.4 梯级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鞍药用量)不得大于500㎏,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经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

4.5 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4.5.1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4.5.2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炮孔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30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并采用单孔起爆的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4.5.3第三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扩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 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实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4.6.1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方法。

4.6.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4.6.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面应有一定距离。

4.7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8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修整,并达到下述要求:

4.8.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4.8.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4.8.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8.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9  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0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照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1 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的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12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  工程验收

   基础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5.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5.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坡面图,开挖在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5.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5.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比较等有关材料的说明)。

  5.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极其质量平定)。

  5.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规范、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5.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设计变更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5.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5.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6   工程计量  

   6.1为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计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资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石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的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机构确认。

   6.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渣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公基础上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3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渣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施工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可予以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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