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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业面临困境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25-10-05 18:34: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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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业面临困境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孙立刚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00026)

内容提要:提供激励与约束、配置风险和交易费用是描述一项制度安排的三个基本参数,制度变迁会引起这三个参数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这种制度改变了人民公社这种制度下激励机制扭曲、监督劳动成本过高的弊病,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增长。但是,这项制度安排暗含了农民承担风险过大以及农民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矛盾。从而,造成了当前农业所面临的困境。要解决这种困境,就要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制度变迁。

关键词:制度变迁    交易费用    风险配置    激励与约束

引言

当前,中国农业面临着一些困境,具体表现在:农产品普遍过剩,价格下降;农业和农村结构不尽合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无论是学术界,还是部门,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营制度的变化,并由此得出当前中国农业面临的困境是农村经营制度变迁所内生的,只不过到现在表现出来而已。这种困境也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营制度变迁得到解决。本文基本观点如下:制度1由一组契约构成,提供激励与约束机制和风险配置机制是这组契约的基本功能,一项制度安排产生以后,也就产生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也就给定了。制度变迁一定使制度安排至少在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交易费用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否则就称不上为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这种制度改变了人民公社这种制度下激励机制扭曲、监督劳动成本过高的弊病,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增长。但是,这种经营制度也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农民头上,同时,一家一户面对市场和部门的交易费用也上升了。这两种结果在农产品短缺、行为规范的情况下表现不明显,一旦农产品供给过剩或行为失范,农民承担风险过大、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制度缺陷便会突显出来。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减少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

一、理论背景

自从科斯、诺斯等人所做的原创性工作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影响尤其是在中国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广泛。但其中心论点却未改变,即:制度是重要的,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激励与约束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现实中的理性人在从事生产生活活动中,需要彼此间的合作。但由于人们具有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在对合作所产生收益的分配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合作中又会产生许多冲突。为了实现有效的合作,解决合作中的冲突,人们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人们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是不同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应“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定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诺思,托马斯,1999)。这样,才能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同时,人们的理性又是有限的,在其生命周期和从事经济活动时,都会遇到各种自然的或社会经济的不确定性。如果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过大,这项经济活动可能就不会有人去从事,即使其对社会很有好处。因此,人们需要相应的制度将这些不确定性在个人、组织之间进行分配并决定个人和组织各自承担的份额,以分散经济活动主体承担的风险,利于经济活动的展开,这就是制度的配置风险的功能。同时,一项制度安排产生以后,在这项制度安排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也就确定了。交易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在一项制度安排下从事经济活动的顺利程度。因此,“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林毅夫,1994)。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风险配置机制和交易费用就成为描述一项制度安排的三个重要参数,它们都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当发生诱制性制度变迁或强制性制度变迁2时,这三个参数中至少有一个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本文第二部分将运用这一框架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营制度进行分析,进而指出产生当前农业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营制度变迁分析

从1958年开始公社化运动到农村实行经济改革之前,人民公社是农村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3。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其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即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平均主义(陈吉元等,1993)。在人民公社下,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所有,农民都被编入相应的人民公社,在统一指挥下,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投入被评定为工分,年末,经营单位的净收入扣除国家税金、公积金、公益金后,按每个人在一年里的累积工分参加集体分配。其最大的缺陷在于“计量和监督劳动努力程度的成本过高,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努力失去了联系,多劳不多得,少劳也不少得,因而这种组织不能提供努力生产的激励,甚至具有破坏性”(林毅夫等,1999),因此,当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许可后,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迅速在农村解体。

当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由人民公社变迁到农民家庭承包制度后,成功地解决了对劳动的监督与激励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增长。有关计量分析表明, 在1978-1984年间农业总增长中,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作的贡献高达46.%(林毅夫等,1999)。

在成功解决激励问题的同时,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风险配置和交易费用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当经营单位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变为一家一户的农民时,没有一种组织与农民共同承担风险,农民自身承担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无形中都增大了;而一家一户的农民在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搜寻信息、讨价还价等交易费用增加,造成了“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而在与部门进行交往过程中,单家独户的农民并不具备谈判力量,而要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其组织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因而农民利益极易受到权力侵蚀,在与交往中面临的交易费用也上升了。

但是,这种农民承担市场风险增大以及面临交易费用的增加在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或农产品短缺以及行为规范的情况下,表现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农产品短缺能够减少农民搜寻信息、讨价还价等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以及市场风险;而行为规范也可以降低农民与部门交往的交易费用。

一旦农产品供给过剩或行为失范,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具有的农民承担风险大、面临交易费用高的矛盾便会显现出来,影响农民的经济活动,进而影响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九十年代以来,由于连续几年的丰收,使农产品供给由短缺变为相对过剩,因而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在农产品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时,农民面临的市场交易费用和市场风险都会增加。而且,由于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过高4,使其不愿或不知怎样调整农业结构,造成宏观农业结构不合理。行为的失范则表现在各部门对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造成对农民利益的侵蚀而产生的农民负担问题,以及农民在与交往过程中感觉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本来,这个矛盾可以通过农民家庭经营制度的另一个层次,集体经营层次和社区组织来缓解。集体经营层次可以组织农户进行有效地合作,代表农户进行搜寻信息、讨价还价以及与部门进行谈判,进而扩大交易规模以降低单个农户进入市场面临的风险和交易费用。但是,近年来集体经营层次却不断削弱,有些地方甚至已经有名无实,远远没有发挥它的作用。

三、建议

综上所述,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遇到的问题根源在于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这项制度安排暗含了农民承担风险过大以及农民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深化农村经营制度及相关制度改革,推进农村的制度变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农民家庭经营制度以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激励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地农业经营制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要坚持其在农村经营制度中的基础地位。

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中的集体经营层次和农村社区组织的职能。应该不断壮大集体经营层次,扩大农民之间的合作,发展产业化经营,利用合作经营层次来降低单个农民进入市场面临的高风险、高交易费用,发挥其规模经济效应。同时,鼓励农民进行各种经济合作,对农村出现的各类自发形成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如各种专业协会等,应该进行扶持与引导。

三、规范部门行为。部门行为失范,会增加农民从事各种活动的交易费用,并侵蚀农民的利益,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应当规范部门的行为,做到对农民取之有度,提供良好的服务,降低农民在与部门交往中所面临的高交易费用。

四、当前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与上述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否则,如果农民面对的交易费用和风险不变,农民对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就不会高,农业结构调整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林毅夫、蔡 、李周,1999:《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三联书店。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1999:《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

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

海三联书店。

何坪华,杨名远,1999:《农户经营市场交易成本构成与现状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6期。

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1993:《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

孙立刚,1999:《外在性、反对成本和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经济问题》第9期。

孙立刚,2000:《农村公品供给的经济学分析》,《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刊》第2期。

发表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1年第5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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