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建设幸福建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些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调解 现状分析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一)人民调解的任务
一是积极调解民间纠纷;二是深入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激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四是努力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作了相关规定:
1、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一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
2、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发生争议向人民起诉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二是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
3、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规定: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二是司法确认程序;三是审查结果;四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
一是日常工作经费没有保障。预算中没有明确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培训费、表彰费等等,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蓬勃发展;
二是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办公条件与人员组成不合理。现有的村(居)办公面积在逐步扩大,但人民调解工作室没有得到发展,相当多的村(居)连调解室都没有,不知要如何调解,到哪里调解。且调解委员几乎都是兼职的,有的村(居)调解主任也是兼职的,他们只有在干完本职工作后才能兼职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素质普遍偏低
当前,我县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来源都是各村(居)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和一些志愿者,具备业务素质的缺少热情,充满热情的又缺少业务素质,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有序进行,影响着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1、自身宣传力度不够。人民调解员大多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主观上对自身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对自身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对自身结构、调解能力、调节范围、调解效力的宣传力度不够。
2、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作用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很多村(居)民不知道村(居)委会有调解组织可以进行调解。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新型矛盾纠纷利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这些都给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
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给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县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完善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通过对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有关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努力为完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服务。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