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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03版规范的对比分析
2025-10-05 20:02:23 责编:小OO
文档
            引言

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老版《规范》”)。五年多的实践效果看来,老版规范对提升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双方的效率和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研、论证和修订工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2月1日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版《规范》”),用于指导后期的计价工作。

1老版《规范》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部分内容描述不清,规定缺项。

老版《规范》存在对一些项目名称和内容描述不清的现象,导致投标人因无法准确理解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而过高或过低报价,既增加了评标专家的评标难度,也为日后结算时的造价争议埋下隐患。

老版《规范》只侧重招标阶段清单计价,对于后续的定额计价模式和定标后合同签订与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工程结算以及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尚缺乏相应的规定,出现了前清单后定额的计价现象,经常导致造价纠纷。

1.2责任约定不清,导致纠纷不断。

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尽管老版《规范》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但是招标书文件中往往出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字样,施工企业不得不重新组织核算,并承担工程量风险。

风险责任约定不清。老版《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而实际中,综合单价经常被认为是包括了一切风险的绝对固定单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发生时往往导致纠纷。

1.3部分内容和要求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

老版《规范》要求施工企业以企业定额进行自主报价,但是企业定额不是一时半刻能制定出来的,从而导致了绝大部分企业长时期无企业定额可依,投标风险剧增。

老版《规范》强调统一性和强制性,没有考虑到各省市的地域差异和行业惯例,导致部分省市执行难度很大。

2 新版《规范》条款内容的变化

经过五年的实践积累,新版《规范》主要针对老版《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了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差的条款,补充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范》正文条文从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强制性条文从6条增加到9条,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突出的变化有下列内容。

2.1 适用范围有很大扩展

条文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1.0.4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上述两条文取消了老版《规范》中“大中型”的,推荐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采用新版《规范》计价。

2.2 设定招标控制价

条文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条文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上述两条文说明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公布由原来的提前三天公布改为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对造价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 明确划分各方的风险责任

条文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本条文规定了风险需明确划分,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规范》还在4.3.4和4.5.3中明确了风险划分的范围。

2.4 明确规定合同的类型

条文4.4.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本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使用单价合同,但也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5 扩充清单的组成要素

条文3.1.4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条文4.3.8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上述两条文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2.6 扩展措施项目组价方式

条文3.3.2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本条文拓展了措施项目组价的方式。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后期就不调整了;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

2.8 明确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项目

  条文4.1.5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条文4.1.8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明确竣工结算采用清单计价

条文4.8.1规定: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本条文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在新版《规范》框架内完成竣工结算。

3新版《规范》的特点

3.1 基于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针对老版《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版《规范》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明和补充,明确了各阶段的计价方法和责任。《规范》条款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内容全面具体,使每个过程的计价活动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2 体现市场特性,符合我国国情。

新版《规范》按照“宏观,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现阶段还需宏观和监管。因此,新版《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3.3 条文松紧适度,可操作性强。

新版《规范》对工程施工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版《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3.4 把握工程建设的特点,实行全过程计价管理。

 计价活动贯穿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新版《规范》对就各阶段的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对各阶段的个性问题进行专门说明,使计价活动的每个阶段都有据可依,实现全过程计价管理。

4 建议

新版《规范》的实施对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能否及时适应新的计价规则和环境,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提出下列建议。

(1)造价人员需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新版《规范》调整的内容较多,新增了许多条款,对造价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造价人员须加强学习,及时领会新版《规范》条款的意图,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造价人员进行培训。 

(2)尽快制定并完善企业定额,主动适应清单报价环境。

新版《规范》依然倡导按企业定额进行自主报价。各企业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一套适合自己技术、设备、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做到有据可依;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主动适应采用清单报价和结算的大环境。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清单计价创建良好环境。

企业采用信息技术管理计价活动,主要是通过网络、协议等技术手段,开发的造价管理系统来实现。新版《规范》下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随市场变化,造价管理系统可以及时收集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信息,并对计价活动进行动态无纸化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快建立适合自己的造价管理系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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