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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5-10-05 18:24:00 责编:小OO
文档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发、编写。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工作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承担。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级工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二章  工法的申报

第六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时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

(五)工法编写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内容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第七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要求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另电子文档一份);

(三)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程应用实例情况证明;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 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省级工法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方针、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按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做好工法技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评审组组长以及本行业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组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五人,设组长一名,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设主审一名、副审二名。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经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编写水平,综合评定工法;采取无记名投票,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的基础上,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结束前,省级工法完成单位应及时申报工法升级评审,如未申报,将作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和省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2年6月26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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