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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2025-10-05 18:27:33 责编:小OO
文档
附件1: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  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  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等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八)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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