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杰斐逊(英语:Thomas Jefferson,1743年4月13日-182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1801年─1809年),同时也是《美国宣言》主要起草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与乔治·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并称为美利坚开国三杰。除了政治事业外,杰斐逊同时也是农业学、园艺学、建筑学、词源学、考古学、数学、密码学、测量学与古生物学等学科的专家;又身兼作家、律师与小提琴手;也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人。许多人认为他是历任美国总统中智慧最高者。他在任期间保护农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从法国手中购买路易斯安那州,使美国领土近乎增加了一倍。
杰斐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宣言》及施政纲领中。 一、天赋观
杰斐逊把天赋的思想写入了《宣言》中。“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迫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而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这新的,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然而,当一个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二、人民主权论
与天赋思想相适应,杰斐逊还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他认为,“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滥用这些权力,则人民有权收回委托给的权力。只是有时在人们还可以容忍的时候,不愿意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人民没有这样的权利。杰斐逊指出:“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整个国家中的一切权力的源泉。他们可以自由地通过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代表处理他们所共同关心的事情,他们可以随时撤换这些代表,或者正式改变代表的组成。我不知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还有什么储藏社会的根本权力的宝库”。
三、分权与制衡理论
杰裴逊赞同分权与制衡理论,主张三权分立,目的在于防止蜕化为压迫人民的机关;同时也为权力,主张实行地方层层分权。杰裴逊赞成资产阶级共和制,反对君主制。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的源泉,采取何种形式,由人民自己来绝对,反对外来干涉。
三、法律思想
杰斐逊主张法律的立、废、改都应该符合一定的规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1.强调法案的重要性。杰裴逊坚持在里附上一项法案。美国第一批修正案就是在广大人民的压力下于1791年通过,杰裴逊对此十分赞同,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有被称为法案,涵盖了杰裴逊一直坚持的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一切案件均由陪审团审判等内容,还规定了某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2.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他说:“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惟一合法的基础。”“具有实体的地球和地球上的各种东西,是属于它目前的具有实体的这一代居民的。惟有他们才有权管理纯粹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并发布有关这种管理的法律,这种管理则只有通过他们的多数才能实现。因此,这个多数就有权选派代表去参加代表大会,有权使成为他们认为对自己最有好处的。”
3.法律必须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修改。杰斐逊认为法律不能一成不变,新 的一代人应该根据新的经验.把人类最进步的东西贯穿到法律中。
4.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杰斐逊认为遵守法律是人民的最高义务。他说:“热爱秩序和遵守法律是美国公民的非常显著的特征,是国泰民安的可靠保证。”“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地是一个良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是这不是最重要的义务。遵守由需要产生的法律,自己的法律和拯救我国于危难的法律,才是更高的义务。”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