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及意见 | 备注 |
| 一、安全基础管理 | ||||
| 1 | #营业执照: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9条 | ||
| 3 | 安全培训和教育: (1)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36条 | ||
| 二、管理制度体系 | ||||
| 4 | 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2)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进行排风运行10分钟后,方可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后,必须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继续运行15分钟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要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3)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
| 5 |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6 | 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 ||
| 7 | 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三、作业场所 | ||||
| 8 | #厂房环境: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生产场所应设置。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9 | 场所建筑结构: (1)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10 | 通风除尘系统: (1)安装相对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 (2)收尘器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干燥的堆放场所。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
| 11 | 防火防爆措施: (1)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作业场所内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铝镁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 ||
| 12 | 消防措施: (1)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2)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使积尘撬起的灭火方法;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 ||
| 13 | 电气安全: (1)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2)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4)作业场所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应是防爆灯具。 |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 ||
| 14 | 粉尘收尘器: 粉尘除、排尘系统必须设置收尘器,粉尘收尘器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规定的安全要求。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 ||
| 15 |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 (1)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与高温、热风、可燃气体等通排风管道联通; (2)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应保证有足够的排风量; (3)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设置的风机电机应是防爆电机; (4)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使用材料应为防止产生静电的材料; (6)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常温; (7)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雷安全要求; (8)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雨水渗入的(措施; (9)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的构造应便于粉尘清扫; (10)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应无尘积。 (11)打磨抛光加工作业时,若产生火花,则应在粉尘除、排尘系统吸口,设置防止进入吸排尘管道内的阻隔措施。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GB 2476.1--2000)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05-200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0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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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