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证明、信函开具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证明及信函的审核、出具应坚持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和部门。
第四条 人事证明及信函根据开具单位、用途等不同事项予以划分,具体如下:
1、在职证明;
2、实习证明;
3、离职证明;
4、收入证明;
5、工作介绍信;
6、其他证明、信函等。
第五条 各类人事证明及信函的开具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任何中心/部门或个人无权开具相关证明及信函。
第六条 任何证明、信函的开具均需保留存根并在《人事证明、信函管理登记薄》(参见附件一)统一进行编号存档。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仅为符合条件的在职正式员工开具人事证明、信函,且证明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 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信函复印无效,且仅限使用一次,若因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或原件丢失,申请人需提供书面说明并到人力资源部登记作废。
第一十条离职证明,辞职人员或被辞退人员在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由
本人提供证明接收方信息后,人力资源部开具《离职证明》。
第十一条 收入证明,如员工因贷款购房、购车等情况申请开具《收入证明》时,需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具,其中涉及员工信用证明公司不予开具。
第十二条 工作介绍信,员工因公外出拜访相关、单位或因公出国等事宜需开具介绍信时,需通过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开具。
第十三条 求学类介绍信,员工任职期间报名申请在职学习或进修时可申请开具求学类介绍信,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后开具。
第十四条 其他证明、信函,遇特殊情况需单位开具相应证明、信函时,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