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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
2025-10-06 20:16:48 责编:小OO
文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讲座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快乐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开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由控制的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游戏规那么。

一、为什么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调查说明,大局部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那么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所以,我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是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在青少年学法用法中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今天我们着重来讲解本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九类不良行为,分析这些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有什么危害,如何进行矫治。

二、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人们有很多行为,有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有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会对社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如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盗窃那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列举,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共有九类,

1、旷课、夜不归宿。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旷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纯粹是贪玩,有的是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有的可能是对老师或某些同学有意见、有隔膜,不愿意去学校,也有的是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利用旷课的时间从事一些不健康的活动。我们学生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气,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必须引起重视。

2、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法律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备的,用于特定范围、特定用途,是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根据门的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良行为。而有“屡教不改〞的情节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是指经两次以上教育仍然拒绝改正的。不久前某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高一的学生,是个武术迷,特别喜欢武侠小说,为了模仿书中的侠客携一宝剑潇洒闯荡江湖的形象,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用钢锯精心制作了一把短剑,然后做了一精美的皮鞘,整日斜挂在书包内,每当老师不在的时候,他就会拨出宝剑挥舞一通,向同学们炫耀一番。第二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他又带上他心爱的宝剑骑车飞快地往学校赶去,没想到三叉路口,迎面冲来一辆三轮车,他下意识的急刹车,但来不及了,两车撞在一起,他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这一下,他的火可大了,坐在地上就破口大骂起来,对方三轮车师傅也不甘示弱,双方你来我往就展开了对骂,这位同学在愤怒中站起身子,从书包拨出了短剑,追赶三轮师傅,还好路边群众及时报警,赶过来,及时制止了一场打斗,陈某被人员带到了派出所,鉴于他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人员对他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他的短剑。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他还是一名学生,且有悔改表现就没有给予治安拘留。但却通知学校和他的父母,要求严加管教。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三轮车师傅不是跑得快,如果没有及时赶到,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前些年,我们市就发生了一件因打架斗殴而酿成的血案。下课时,李某在教室四楼的走廊上与几个同学玩,他不经意地往走廊外朝下吐了一口痰,不偏不倚,落在了经过楼下的陈某身上。怒火中烧的陈某冲到四楼,责问节某为何扰痰吐到了自己身上,并要他赔礼抱歉,而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的节某矢口否认,拒不抱歉,二人便吵了起来,相互推搡,这时李某的班主任闻讯赶到,把二人喝住了,并带到办公室。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后,二人各写一份检讨书。事情本应到此结束,可李某到此仍耿耿与怀。这周星期日下午,李某与其他三位同学到一家网吧,一进门就发现陈某也在那里。李某回头跟另外三人嘀咕也几句。四人便围上去,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连声求饶,可他们并未停手。李某打得性起,顺手掏出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连刺几刀致使陈某重伤。随后李某等人忽忙逃离现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很快便被机关逮捕归案。李某因成心伤害致人重伤,触犯了刑律,被判有期徒刑6年。

本是一件小事,却酿成了血案,同学们应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学会宽容对待他人,切莫盲目冲动,更不勇崇尚暴力,为小矛盾而伺机报复,结果害人害己。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屡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如果采取暴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那么转化为抢劫罪,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不再仅仅是不良行为。前不久破获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某学校的高一女生陈某和郭某放学时与初二的林某偶然相遇,初二女生无意间多看了两人几眼,便引起了陈某的不满。一阵推推搡搡过后,林某吓得哭了,陈某灵机一动,计上心头,对她说“你看了我们半天,也该付点精神补偿金嘛〞,林某慌忙从书包里摸出20元钱递给了陈某逃走了。这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钱,使陈某等领悟了“生财〞之道。之后,她们勾结了王某、章某、赵某等五人开始寻找年龄相仿的看似有钱的女孩,向她们“借〞点儿钱花,要是对方不予理睬,五个人就一起围上去,堵对方的路,拳打脚踢,直到对方讨饶,并抢走了对方的现金、   、金项链、钢笔、甚至口红等所有“值钱〞的物品。在案发前的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五个少女先后抢劫作案20多起,共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余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她们从结伙至被抓获,时间不长,但其堕落之快,行为之恶劣,绝不是一蹴而就。她们有一共同点,即首先都是从自以为不是块学习的料而厌学而旷课、逃学,没有去上课又无所事事,于是就想什么去花钱,什么去捞钱,她们有一定的文化,但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在案发后,她们还以为只要父母替她们还钱后就可以回家,甚至还以为,有一次她们五个人仅抢到几元钱,钱这么少,不应算抢劫。可见她们对法律无知,到达了可怜的地步。在我国刑法上,只要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管其实际抢得的财物值多少钱,都定为抢劫罪。从这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旷课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开展下去以后的可怕后果。

5、偷窃、成心毁坏财物。屡次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屡次〞的意思就是指三次以上,只要实施三次以上的偷窃行为,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典型案件就是我市的一所中学的一位高二学生周某的偷书事件,我们都知道孔乙已“窃书不算偷〞的理论,可这位同学就是偷书付出沉重的代价。17岁的周某是一位高二的学生,他嗜书如命,几乎所能见到他的时候,都可以看到他捧着书入神地看,他的家庭不算富裕,为了能买书,他舍不得买新衣服,不吃零食,甚至千方百计地从微薄的伙食费里抠出钱来买书,他对书近乎痴迷的追求使他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同学们都非常佩服他的渊博。但谁都没有想到,有一天,学校接到派出所打来的   ,称该校学生周某在一个书店偷书被当场抓获送到派出所。学校对此大为震惊,在交纳罚款少进行批评教育后,老师将他领了回来。老师本以为像周某这样平时表现良好的学生,不至于蓄意去盗窃图书。这次偷书也许是一念之差,老师们几乎不忍心去责备他。可当老师们翻开他的柜子的时候,全都惊呆了。里面满满的全是书。信手一翻,许多书都赫然盖着图书馆的印章。据周某的交待他从高一时就开始千方百计地要得到,甚至用偷的方法也在所不惜。最后学校出于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考虑,给予周某留校观察的处分。在老师们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周某终于认识了偷窃行为的危害性。他为自己的无知和错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为什么有的人会有偷窃行为呢?偷窃行为是由错误的认识支配的,在他们看来,偷窃实在很实惠,轻而易举地一伸手,得来财物可以花,可以玩,既然得到甜头,何必去管他人的苦头呢,这些偷窃的人恰恰忘记了一条真理,在一切使人堕落的不道德的品质之中,贪婪是最可恨、最可耻的。正如《伊索寓言》说的: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已经有的也失掉了。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不可违反的。有偷窃行为的人与盗窃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不改掉小偷的恶习,以后就可能变成盗窃罪犯。我们仙游话说:“自小偷摘瓜,长大偷牵牛〞就是这个道理。到那时候身败名裂,再懊悔也来不及了。

6、参与或者变相。现实中有许多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学生害处多:一是容易使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二是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跟不上学业、退学;三是毒害学生的心灵,活动容易使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四是习惯较难改,长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打架等坏习气。因此,对学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上海曾经发生过这么两件为还赌债而酿成的凶杀案。一件是16岁的某校学生黄某欠同学王某赌债200多元,一天王某向黄某下了最后通谍,三日内必须还清,否同那么要凑死他。黄某感到害怕,自己无钱还,也没有别的方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来到舅妈家中,想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剌向毫无防范的舅妈,又杀气腾腾的用刀剌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惶逃走,十余天后,黄某被抓获,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手。还有一件凶杀案是一位八年级学生经常,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初中生来说,根本无力归还这笔不小的赌债,但债主去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天债主见他不还债,就举刀威胁他,他拔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剌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因为而输了性命。

还有很多我们身边的事,前不久,福建法制报报道了某市四少年为了当劫匪。说这4名少年,为了,竟然窜到福厦高速公路某路段结伙抢劫7起。3月6日凌晨1时,被民警抓获。在这7起抢劫案中,他们都是先抢后赌,赌输后又去抢,这样恶性循环,最后沦为罪犯。今年3月15日我们市也有3名学生因无钱,最后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这一案件中最小才13岁,最大的16岁。无数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千万不要陷入赌局。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不久某工读学校刘某到市各学校进行现身说法,刘某他原来是一所重点中学的学生会,他学习刻苦,成绩也是总是名列前茅,上进心很强,曾屡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他对低级趣味的东西极憎恨、厌恶,认为自己是好学生,有天然的免疫力。有一次刘某无意间在自己的课桌上发现了同学忘记带走的一本书,他随手翻开一看是一本黄色书籍,心中暗想:这位同学什么看这种书呢?他本不想看这本书,可他以为自己有较强的免疫力,又由于好奇心驱使,他竟鬼使神差地看了起来。此看,他的思想完全被书中的淫乱情节所迷惑,常常想入非非,陷于性幻觉当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先后利用“谈心〞“学生会有事〞的名义,猥亵女同学达十几人之多。一个积极上进的孩子就这样堕落了,事发后他被送进了工读学校。在汇报会上他讲到这里自己在大会上竟失声痛哭起来,他说他好懊悔啊。

同学们,淫秽物品的危害极大,是人类的“精神鸦片〞,它的蔓延,毒化社会风气,污染人的心灵,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要留神,面对这把利刃,我们要自觉抵抗淫秽物品,即使偶尔接触,也应坚决放弃。为使自己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是你们的最明智选择。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随处可见,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可是大多数营业性舞厅的气氛光怪陆离,环境也较复杂,对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容易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首先,一些中小学生沉湎于跳舞、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中,学习兴趣减退,成绩下降;其次作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免不了给家庭增加一大笔开销;更不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因此误入歧途,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勾引、利用。有的人钱不够花,就去偷去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如离家出走、经常考试作弊、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等。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说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也属于不良行为的范围。

三、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就怎样加以矫治作了规定。

1、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其招生对象是:〔1〕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2〕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刑事处分的行为;〔3〕不适宜留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按照教育法的要求,设置与普通学校同样的课程外,加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对这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

2、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训诫。就是说,由于未成年人的许多严重不良行为,本身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章的规定:可以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

3、由依法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成心杀人、成心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那我未满14周岁,就不要负责任了,不对!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劳动教养。还是要给予制裁。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由当地设区市以上级别的机关审批,并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同学们,今天,我主要是结合一些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谈谈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提出了一些预防和矫治的措施和建议,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警钟长鸣,及时矫治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愿同学们从现在起,从小事做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在法律的保护和滋润下茁壮成长,谱写出美妙动听的青春乐章,演绎出灿烂辉煌的壮丽人生。同时也希望我今天的课能对同学们走好人生之路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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