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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职称人才津贴考核办法
2025-10-06 20:11:19 责编:小OO
文档
余庆县教育系统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

人员人才津贴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规范考核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生机活力,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已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小学高级(幼儿(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且已聘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在编在职教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以履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考核基本素质和专业业绩两个部分。

第五条 基本素质的考核内容为道德品质、能力素养、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10分)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关心时事,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2、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4、团结同志、严于律已、乐于奉献,品德行为堪为师生表率。

(二)能力素养(20分)

1、具有从事和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且被同行认可。

2、自觉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更新观念,“继教”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3、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学科学术交流活动。撰写研究文章在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交流。

(三)工作态度(20分)

1、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2、承担相应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工作量。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积极主动地承担临时性份外工作。

(四)工作业绩(40分)

1、自觉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效果好,得到师生好评。

2、分管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3、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工作,效果好。

4、在管理、教育、教学等职责范围内取得较好成绩,荣获学校或上级表彰奖励。

(五)履行职责(10分)

1、自觉认真履行所聘职务的岗位职责。

2、工作中无任何失误。

第六条 专业业绩考核内容:

1、有一篇本专业论文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交流、获奖;

2、参与编写校本教材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肯定;

3、参与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县级课题研究;

4、本人的工作(分管工作)获乡(镇)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5、指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竞赛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效果明显,得到学校的肯定;

7、每学期主动承担镇(校)公开课、示范课一次以上,并得到学校、教师的肯定;

8、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9、获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

10、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技能大赛中获县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岗位需要等制定不同层次的考核细则。

第 各校成立考核小组,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负责对全校考核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平时考核按工作特点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定期考核就是在学期和学年结束时进行。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学年结束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者要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

二、公开述职,群众评议。被考核者要在本校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会上进行公开述职。参会人员对其进行评议,学校要作好评议记录。

三、组织评鉴。学校考核小组按照制定的考核细则,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群众评议意见及各方面工作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评价,赋予分值,确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

四、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四个档次。学校将被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五至七天。若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本人。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务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达到考核内容中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二的,全额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和边远艰苦地区人才津贴;中级职务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达到第六条考核内容中所列条件之一的,全额享受边远艰苦地区人才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享受其津贴的一半;不合格的则不享受相关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产假、公伤和因公出差未能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及时补交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和群众评议,对其作出综合评价,完善考核工作。否则视为无故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凡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考核的,一律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四条 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五条 经县教育局同意离职进修人员,由所在学校根据该同志在校进修的表现进行考核,无违规违纪的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十六条  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人员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人才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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