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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2025-10-06 19:58:26 责编:小OO
文档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部门、车间、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危化品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危化品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相关部门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3.8安全防护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安全组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3.9安全防护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安全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职业卫生安全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企业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         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设备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防护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安全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部门、车间、班组。

2  告知制度

  2.1职业卫生安全组协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物质,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环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生产安环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技术科、生产安环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公司。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  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存在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提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  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9  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10  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本公司安保科负责。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  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4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5  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6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7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5  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6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2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3  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4  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5  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6  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7  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7  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8  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9  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10  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11  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12  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13  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14  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15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16  各部门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17  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18  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19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

20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职责

2.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2.3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2.5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3  一般规定

3.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4 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5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腐蚀性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3.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4  职业病管理 

4.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4.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  保健食品

5.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5.2 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5.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5.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5.6 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3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7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8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9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10 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浸出车间-----正己烷

8.工作要求

8.1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8.3.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

8.4.1公司在浸出车间东临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溶剂回收设,并设有专人管理.

8.4.2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8.4.3浸出车间装有溶剂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9.监督与处罚

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2安全办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安全环保办,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附件

《职业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方法,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张贴在操作岗位。

2、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3、责任者

安全部、各车间、科室

4、程序

4.1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程序:

甲类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执行。可张挂的张挂在岗位明显位置。

乙类以下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技术主任负责起草,车间主任审核,公司安全部审定后执行。

4.2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4.3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汇总备案。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有失窃,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4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5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4.6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现象按员工守则处理。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一律作责任事故从严处理。

4.7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保存。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 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 要填写完整 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 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 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 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 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 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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