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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爆物品管理规定(安管部)
2025-10-04 16:10:06 责编:小OO
文档
危爆物品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项目危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确保爆炸物品的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验收、发放和使用安全可控,根据集团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涉爆单位项目有关岗位职责》(公司安质[2014]263号)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司安质[2014]2号)的规定,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相关人员和部门须认真执行。

第一条  爆破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1、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 给各部门或个人保管。 

2、库房的建筑结构,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雷管库房宜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储放三吨以下的炸药库,实用面积不小于十二平方米;储存三万发以下雷管库,实用面积不小于六平方米。储存超过以上数量,必须通过计算堆放量确定面积。库房要有通风、防潮、防火、防温措施。须设双道门、双锁。仓库围墙外一米距离处,设立排水沟。 

3、库房周围须设围墙或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 米。储量小于三吨的库房距围墙(刺网)不小于5 米。储量大于三吨小于十吨的库房距围墙不小于十米。储量大于十吨的库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库房应根据条件及所在地气候设置避雷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库区内不得有干枯杂草、竹子和针叶树。 

5、爆炸物品应由保管员负责保管,保管员必须做到: 

(1)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火工材料的知识,掌握它的各种性能,做到妥善保管,按程序供应。

(2)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保证每天24小时必须要有两人守卫值班,值班时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3)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时应穿软底鞋,鞋底有钉不得进入,防止摩擦起火。

(6)管理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定期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防止受潮变质失效,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或机关汇报处理。 

6、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 领用、退回、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手续不 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料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 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火工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 米,墙距不小于0.5 米,主通道不小于1.5 米。 

(6)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 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限,袋高不超过1.4 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 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 米。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部及所在地机关,并协助查找。 

第二条  火工材料装卸、运输的安全规定

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并必须有高档板,配有灭火器,排气管在车前部。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在运输时应严格遵守火工品运输规定,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用柴油车运输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3、运输爆破材料汽车行驶速度,不能按运输普通货物的行驶速度,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不得随意改变运输路线。

4、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50米以上的车距。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米,如遇有雷雨、应将车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5、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高于车箱,对雷管和感度较高的炸药装货高度应低于车箱十厘米,底部垫软垫。雷管不得倒置。上面用网罩或蓬布覆盖,以免丢失。

6、运输爆炸物品的司机应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各项运输规定,司机要听从押运员的指挥,严禁高速行驶,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上,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准有他人搭乘。

7、装货时押运人员应在场,并清点货物数量。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清点数字,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有差错,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和或机关,并协助查明原因。

8、装卸爆破器材尽量在白天进行。雷管禁止夜晚装卸。装卸要有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和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避免发生撞击、坠落、摩擦、敲打、以确保安全。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9、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必须远离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城镇、村庄、交叉路口等,并有专人看管。

第三条  爆破物品的使用

1、使用爆破材料时,必须持有门颁发的爆破作业资格证人员使用。

2、专职爆破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3)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4)使用爆破材料时,应设置警戒线、放岗哨。在爆破前后都要发出警戒信号。

(5)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暗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3、爆破作业时,由爆破安全员监督检查指挥,必须做到:

(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全程进行跟班监督作业。

(2)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或机关,及时清除,保证安全。

(3)监督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4)监督仓库保管员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和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

4、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用做他用。

第四条  以上规定有关人员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由于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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