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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新)
2025-10-04 17:46:10 责编:小OO
文档
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QHSE-GL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全程监控、实施调度、统一指挥、有效监管”的目标,杜绝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监控中心对公司所有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三条 对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驶持续时间、里程和次数、不按规定路线或时段行驶等违章信息情况,认真详细做好记录、备份存档,便于随时查询。

    第四条 对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情况每月整理、核实、汇总,及时同交警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并对处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五条 监控中心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及台帐:

(1)岗位职责;

(2)GPS车辆终端安装档案台帐;

(3)车辆每日安全运行情况监控记录表;

(4)GPS监控管理系统月报表。

第六条 监控中心车辆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仅限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安全等部门进行查阅(特殊情况请示领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查阅。

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熟悉掌握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进行具体操作,及时应对事故的相应处理。

第 GPS车载安装在监控中心存档,监控人员要做好所有原始记录资料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负责地做好监控工作,监控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车辆被盗抢,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当地门报警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车属部门报告,要求详细报出被盗抢车辆的车号、车型、车身颜色、准确位置及被盗抢时间。

(2)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驶出监控地段的,监控中心值班员应及时给予驾驶员语言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无视劝告强行违规的,应同时向监控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

(3)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监控主管领导及车属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 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详细填写监控日志,对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第四章   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无故造成中断通讯,由此引发的所有事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严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车辆要爱护终端设备,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经厂家鉴定属实的,按实际价格无条件加倍赔偿。

第十三条 车辆停运或中止合作时,必须返还所有车载终端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完好无损。如果设备有损坏,则全部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及区域内行使,如需要超出行使区域,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不得私自拆除车载终端或拆除(遮挡)车载终端部分部件(例如摄像头、通讯天线、定位天线等),违规者一次罚款500元,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采区内运行车辆的车速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车速,违规者按照公司车辆考核细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将GPS监控和终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质量信誉考核以及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 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电子档案,对违反规定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凡发生以下的均视为违规作业,对违规车辆做出相应的停运或经济处罚,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公司或承包方所有安装GPS设备的车辆未发生车辆被盗抢而故意触按盗抢开关,随意拆卸GPS车栽终端,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措施影响GPS车栽终端正常运行的,根据事情轻重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2)驾驶员强行超范围行驶、私自改变行驶线路的,由车辆管理单位按规程进行处理。

(3)监控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监控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行车事故的,予以纪律处分。

(4)监控中心隐瞒监控事故,不及时向上汇报,予以纪律处分。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种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新车经交警部门落籍后,及时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保险并登记,公司所属车辆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和《车辆登记台帐》。

第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达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等齐全有效,方可出车,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 10-50元,车载灭火器丢失按原价处罚。

第三条 执行任务(出采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单位当班调度签发的行车单。行车单必须标明时间、任务、行驶路线、装载货物名称,没有调度指令及行车单,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第四条 外出办事的车辆,服从带车人的管理,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将废弃物品乱丢、乱扔,保持环境清洁。

第五条 严格控制夜间、节假日用车,特殊情况下用车,需经主管或值班领导批准(连续生产单位执行任务除外)。

    第六条 发放长途车,必须严格执行长途车发放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种车辆驾驶室内严禁超员,驾驶室外严禁载人,严禁客货混载,系好安全带,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 运载易燃易爆及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危险标志,同时专用车辆必须安装接地链配备专用的灭火器,同时有专人押运。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载。不准在闹市、乡镇及繁华路段停放,停车时驾驶员不准离车。未经允许的车辆运载易燃易爆及各种危险化学品,罚款200元。

    第九条 各种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出采区外的车辆必须有主管领导审批),不准脱线行驶,不准随意捎人配货,一经发现对违反者罚款200元,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罚款500元)。

第十条 各种车辆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三检制”,车辆的主要安全部件齐全好用,杜绝因机械故障原因带来交通事故。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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