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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2025-10-04 17:50:44 责编:小OO
文档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1/55,多选)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分析】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具有主观性。“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价值判断,“分得200元”属于事实判断,所以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选项A正确。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选项B错误。

“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选项C错误。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如故意犯罪,法人、正当防卫都属于法律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连词,不是法律概念。选项D错误。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1.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不存在不以建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

2.现代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奴隶制可以是有秩序的,但是由于奴隶制下缺乏正义和自由,所以不是现代法治意欲建立的秩序。

3.秩序形成的首要条件是规则的存在,法律秩序的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规则。仅颁布规则还不够,这些规则还得具备一定的要件且要得到严格的实施。

(二)自由

1.是否存在自由,取决于决定论是否成立。如果决定论成立,则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然界受“因果律(凡事物都有原因)”的支配,除了第一因(上帝)外,其他事物是不自由的。

2.但是,对个人而言,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自己是自己行为的原因,故而人的意志可以是自由的。故从哲学上来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3.从价值上而言,自由体现了人性刻的需要,好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4.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可是,在一个社会中,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除非是荒岛上生存的鲁滨逊。

5.法治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即“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应的,法治下的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即以和法律的授权为界限,“法无授权即禁止”。

6.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7.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而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都是“恶法”。

8.法律可以自由,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共识。法律不能制的、随意的自由这也是共识。赖以证明法律自由正当性有以下原则: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概言之,所谓伤害原则就是禁止伤害他人的行为。

(2)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概言之,冒犯原则的主旨是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3)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概言之,就是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凡是违背了一个社群的道德,无然与否都予以禁止。该原则过分了人的自由,为法治国家所不采。

【真题示例】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1/88,不定项)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分析】题干部分是马克思的名言。自然规则是受因果律支配的,有原因必有结果,自然规律属于必然王国,是不自由的。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故A错,D对。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在行使自由的时候要受到法律的,法律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能和谐共处。故B对。立法的时候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强人所难。故C对。

(三)正义

 1.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这就是说正义的概念形形色色,正义的观念也有很多种。在以往的考试中,关于正义的理论曾经考到的有:

(1)功利主义:一个行为、一项制度只要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该行为或者该制度是正义的。

(2)自由至上主义:个利和自由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除非经过个人同意,否则不得以大多数人幸福为由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真题示例】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53,多选)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分析】在本事例中,其他四人以民主的方式剥夺了摩尔的生命权,充分说明了民主有非理性的要素,会造成多数人的,从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故A的说法正确。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本例中牺牲了摩尔一个人,而挽救了其余四个人,四个人的幸福总量大于一个人的幸福总量,故该行为是正当合理的。故B的说法正确。

在当时的情况下五个人的利益显然是有冲突的,故C的说法错误。

在疑难案件中,从不同的法学立场出发可能会得到不同法律判决,德沃金所主张的“唯一正确答案”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故D的说法错误。

     3.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有形式正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正义之分。    

     (1)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2)实质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二者的区别,如下图所示: 

     4.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是法学中的一对重要概念:

    (1)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的要素包括: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

(2)程序正义:指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比如说法官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过程的平等性等。

 5.正义是评价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基本标准,是促进法律进步的主要动力。

   【真题示例】

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单选)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

【分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看法,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键是以何者为本位的问题,民主法制社会以权利为本位,等级社会以义务为本位。A项表述绝对化,是错误的。

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有对财产的支配也有对人身的支配,如在古罗马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下,丈夫对妻子的人身就有权支配。B项错误。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禁止奴役和剥削。C项正确。

人与人之间平等,并不是说人的自由就是不受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而不是的,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故自由仍然受到法律的和约束。D项错误。

【睿哥提示】秩基础序但非最高。自由最高但要受限。一视同仁形式正义,保护弱者实质正义。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以上所言秩序、自由、正义等都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除此之外,法律尚有效率等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之间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比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可能会牺牲效率。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与一国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位阶即排序。价值位阶就是价值排序。一般而言,当法的主要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下列次序排序: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睿哥提示】只要涉及了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如在抗洪抢险中,王某认识到个人服从社会或国家利益,同意救灾队拆除了家里的门板充作救灾物资,此例中体现的就是价值位阶,因为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进行了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一般而言,个案平衡都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3.比例原则: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睿哥提示】区分比例原则与价值位阶原则:

    比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交警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在此事例中,首先运用价值位阶原则对公共秩序和个人通行自由进行了排序,其次,对个人通行自由的规定了必要的限度,即要实现“最小损害”和“最小”,体现了比例原则。

【真题示例】

     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2015/1/9,单选)

 A.价值位阶原则    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主义原则

    【分析】本案中家属的知情权和孕妇母子的生命权发生了冲突,为了挽救孕妇母子的生命而伤害了家属的知情权,生命权高于知情权,故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正确。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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